張茂雄

張茂雄(1939-),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52)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十九師五十五團勤務連少尉排長,其經施明德吸收加入其組織「亞細亞同盟」,復受施明德之命向蔡財源查詢組織發展情形,並與陳三興、蔡財源在高雄市體育場討論發動政變時機等情。1962年6月29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6月28日刑期結束,6月29日開釋。 第二案: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函覆資料,張茂雄涉叛亂案。1971年4月19日被羈押。1971年5月21日因病奉准保外就醫。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6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蔡財源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就形式、實質上觀之,共同被告施明德與蔡財源所組織之「亞細亞同盟」,並無具體推翻政府之步驟與計劃,並不具有叛亂組織之型態與實質,其自無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檢附之資料影本記載,其因涉叛亂嫌疑,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約談羈押後,奉准保外就醫釋放,故其於保外就醫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十九師五十五團勤務連少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5號、(52)警審特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