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雄

  • 郭哲雄 1942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哲雄(1942-),臺灣高雄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高雄中學學生,其參加同校學生陳三興發起之「改進會」(學進會),後改名「青年會」、「興臺會」、「復興臺灣會」、「臺灣民主同盟」等,組織陰謀推翻政府,建立所謂「臺灣民主共和國」。適另案施明德、蔡財源組有「亞細亞同盟」,經郭哲雄介紹,合併更名為「臺灣聯合戰線」,又稱「臺灣獨立聯盟」。1962年5月9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74年5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內容所載事實,其等發起組織、運用旗幟、討論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交付海軍機密公文及搜集軍事情報等行為,均憑其等之自白供述,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判決書中所採為證據之陳三興、陳三旺日記簿內容,應係指其等之往來信件,就此信件內容觀之,亦無法證明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高雄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