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玉芳

馬玉芳(1925-1992),河北景縣人。 依(42)廉度字第3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七二四九部隊第一三六團衛生連上尉排長兼醫官,1949年其於河南永城曾被匪俘,並於部隊中唱匪方歌曲,又與參加偽精忠隊之王連成時常往來等情。1954年2月9日被羈押。195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58年1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曾被匪俘於先,又與叛徒王連成往來於後之行為,但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縱如判決所認馬君係思想不正,亦屬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其家屬於200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認其交付感化前羈押暨交付感化期滿後未依法釋放等期間,應予補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七二四九部隊第一三六團衛生連上尉排長兼醫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30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