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嵩山
- 關嵩山 男 1925年出生 河南 安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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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海軍總司令部情報處拘留所(高雄鳳山)、原國防部保密局臺北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關嵩山(1925-),男,河南南陽人,受難當時30歲,涉案時任陸軍第十軍搜索團一連上尉副連長,學歷為軍訓班十五期。
關嵩山於1955年5月29日因涉「郭廷亮案」而遭軍中政工及憲兵非法逮捕,羈押於高雄縣鳳山海軍電臺,再移至臺北市保密局羈押審問,約兩個月後轉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羈押。 關受牽連的「郭廷亮匪諜案」,是孫立人相關案件之一。根據1955年10月1日下午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庭訊問筆錄,關先被問及如何認識郭廷亮,關說自己1952年受訓時郭廷亮是大隊長而認識;他後來在1955年5月12日巧遇郭廷亮,郭說希望軍訓班同學互相聯絡、要他們在各營裡舉出一個同學負責聯絡,但在那之後就沒有見過郭,也沒有聯絡同學。後來5月16日時楊永年對關嵩山說郭將有所行動,準備把指揮所設立在關廟,他們連長和排長都是同學,拉出去很容易,到時候由他連上擔任警戒,並問關嵩山連上如何,關沒有答應楊,兩人不歡而散。關不知道行動計劃和目的,雖被郭廷亮指定當第十軍搜索團的聯絡負責人,但關當時拒絕,聯絡的目的也僅是聯絡感情,對於郭廷亮是「共匪派來作兵運工作」一事亦不知情。
1955年11月21日,國防部軍事檢察官以44年度理珍聲字18號,聲請對關嵩山等人延長羈押。 國防部軍法官於該年11月30日以44年度理玷字第261號,裁定將關嵩山等人羈押期間延長二個月,理由為「偵查尚未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同年12月12日,國防部軍法局以(44)理珍2871號發文給總統,事由為「簽呈郭廷亮等叛亂案內情節輕微人員陳國偉等六十六名處理意見」, 其後所附的「郭廷亮等叛亂案犯處理意見表之四」當中,載明關嵩山等「均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擬請特准免予處分」。 最後軍事檢察官於1956年1月9日時以關「雖曾參與聯絡活動,因不知他人之叛亂陰謀,尚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免予處分」而開釋; 開釋前的1956年1月5日,軍法局發文予政工幹部學校「茲核定郭廷亮匪諜一案王宗經等六十五名(如附冊)着交該核予講習三週」,關亦名列其中。
日後關嵩山聲請冤獄賠償,1999年11月11日經高雄地方法院判定,關自1955年5月29日被押起至翌年1月9日為止被違法羈押共226日,應依照《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第1條第1項第1款、第3條第1項,予以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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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