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水

林清水(1945-),臺灣臺北人。 依(64)諫判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1968年至1974年期間,其涉嫌於臺北縣樹林等地之學校、風景區及火車站等公共場所,書寫「忠實的臺灣人民團結起來吧!打倒外來的暴政,以實際行機來爭取臺灣之獨立自主。」等標語,並屢次署名「福爾摩沙民族主義者」等。其並致函中外人士及報刊,內容為侮蔑政府,圖謀他人響應共謀叛亂等語。1974年4月30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9年8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且其行為未達預備叛亂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營造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