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若

  • 陳海若 1923年出生 湖北 浠水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海若(1923-1986),湖北浠水人。 依勁功字第2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七軍三十二師戰鬥團委一補給員,其受李雲濤、魏天民等之囑書寫自傳,並代為剪報、繕寫及摘錄軍政情報等情。1950年10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0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即認定其書寫自傳與代為剪報(摘錄軍情)為參加叛亂組織,此外並無其他佐證,難以認定其層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67軍32師戰鬥團委一補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