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惔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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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惔藩(1912-1998),福建福州人。 依(61)初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中菸廠技工,其在福建省福州市經趙玉林吸收參加匪黨,編入陳國琛所領導之匪黨小組活動,來臺後迄未自首。1971年10月6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9年10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劉春生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證人劉春生之供述僅屬傳聞性質,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7號、(61)秤理字第279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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