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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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生(1914-1994),福建林森人。 依(61)更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紙業公司營業部副理,其在福州經馬長榮吸收參加共產黨,與陳繼懋、施去非、魏德端等編入同一小組活動。藉任福建省統計室調查股調查員,出差各縣市擧辦農業經濟及特產調查之便,向農民宣傳共產社會富足,無分貧富。又於福建茶管處工作期間,利用每年舉辦茶葉貸款之便,向茶農宣傳「共產黨無貪污事件,不像政府如此貪污無能」等語,以挑撥茶農對政府之不滿及仇恨,來臺後迄未向政府自首。1971年9月28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9年。1980年9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魏德端之供述為據。惟縱使其有利用職務之便,向農民暗示共產主義如何富足及向茶農宣傳「共產黨無貪污事件」等情,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紙業公司副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14號、(61)秤理字372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9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