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端
- 魏德端 男 1913年出生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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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魏德端(1913-),福建福州人。
依(61)秤理字第26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齊魯公司南勢角工廠管理課長,1935年其在福建福州經馬長榮介紹,參加共產黨,與施去非、陳繼懋、劉春生等同一小組活動,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71年12月3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指其參加叛亂組織,惟就該組織之性質及內容並未加以查證,且原判決亦認定其並無為匪活動之事證,證據顯有不足,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1)秤理字第26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齊魯公司南勢角工廠管理課長,1935年其在福建福州經馬長榮介紹,參加共產黨,與施去非、陳繼懋、劉春生等同一小組活動,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71年12月3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指其參加叛亂組織,惟就該組織之性質及內容並未加以查證,且原判決亦認定其並無為匪活動之事證,證據顯有不足,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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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齊魯公司南勢角工廠管理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4號、(61)秤理字第265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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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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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