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振文
- 蕭振文 男 1925年出生 江西 永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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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35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振文(1925-),江西永新人。依(57)警審更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世界書局顧問,蕭振文曾參加兒童團及受匪教育,又經顏繼宗吸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編入廣東省立工專小組活動,後受蕭家琪交付發展組織任務,吸收蕭勃等人參加。1966年3月3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奉國防部發回更審,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1年3月30日刑滿開釋。01355申請案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君參加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僅依其偵查中之自白為證據,蕭君於審判中曾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及研讀匪黨書籍等行為,惟原審對此未詳予查證;又所謂「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性質、內容為何,均未於判決中加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事證,難認蕭君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非有實據。
蕭振文,1925生,男,江西永新人。父、祖皆於前清科舉中試,在鄉開設私塾。1927年中共逃竄贛西,建立井岡山根據地後,蕭家因仕紳背景,多人遇害。1944年加入青年軍二○八師,1949年從廣東工專畢業後,隨二○八師來臺。之後任教臺東師範、羅東中學、樹林中學等校,並在政工幹校受訓。1956年任職世界書局,一路升到副總經理,卻在1966年3月被調查局以叛亂罪嫌逮捕,時42歲。 據官方檔案,1965年蕭振文的同鄉尹忠高(黃埔軍校出身)向調查局檢舉,稱1949年春蕭曾對他說,若他不想跟政府走,蕭可介紹他參加共青團,被他拒絕。尹也提到一些人認為蕭「思想有問題」。但據蕭的說法,他早在十多年前即被人誣告,調查結果都沒問題;而世界書局內部紛爭多年,他亦捲入其中,得罪於人。仇家為了報復,乃運用調查局的關係陷害他。兩造說詞毫無交集,惟查檔案所有證人供詞,疑謬頗多(有些來自調查人員的加工捏造),且無蕭參加共黨或外圍組織、從事叛亂活動的明確事證。至於尹某,蕭稱他1963年才初識此人,之後曾與他發生金錢糾紛。 蕭被捕後,在調查局第一留置室飽受吊打、插針、跪算盤、疲勞偵訊等刑,並照偵訊人員所擬的「綱要」編造自白書,自誣參加兒童團、就讀列寧小學、加入共青團;曾策動學潮、吸收成員;並被交付任務,潛臺搜集軍事情報供給共黨等。雖在警總軍法處推翻前供,仍於1967年被依《懲治叛亂條例》「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判決書:(56)初特字28號)。 由於疑點甚多,案子上呈國防部,認「原判事實未臻明晰,調查能事尚有未盡」,撤銷原判,發回更審。軍法處1969年將蕭改判無期徒刑(判決書:(57)警審更字第10號),蔣介石批「如擬」,乃逃過死劫。從案件類型來看,本案是「大法官釋字68號」應用下的「潛匪案」,刑度與冤情俱重。 之後,陸續服刑於景美看守所、泰源監獄、綠洲山莊,迄1975年蔣介石去世,始獲減刑為15年,1981年從仁教所出獄。時已妻離子散,除同鄉好友賀仁虎(出身保密局,1949年因思想問題被捕,羈押624日),少人與之來往。賀為榮工處主任,為其介紹工程業務,始改善生計。1988年再婚,配偶是同為政治犯的余素貞(涉吳泰安案,判刑15年)。 1999年蕭振文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第四次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蕭振文,1925生,男,江西永新人。父、祖皆於前清科舉中試,在鄉開設私塾。1927年中共逃竄贛西,建立井岡山根據地後,蕭家因仕紳背景,多人遇害。1944年加入青年軍二○八師,1949年從廣東工專畢業後,隨二○八師來臺。之後任教臺東師範、羅東中學、樹林中學等校,並在政工幹校受訓。1956年任職世界書局,一路升到副總經理,卻在1966年3月被調查局以叛亂罪嫌逮捕,時42歲。 據官方檔案,1965年蕭振文的同鄉尹忠高(黃埔軍校出身)向調查局檢舉,稱1949年春蕭曾對他說,若他不想跟政府走,蕭可介紹他參加共青團,被他拒絕。尹也提到一些人認為蕭「思想有問題」。但據蕭的說法,他早在十多年前即被人誣告,調查結果都沒問題;而世界書局內部紛爭多年,他亦捲入其中,得罪於人。仇家為了報復,乃運用調查局的關係陷害他。兩造說詞毫無交集,惟查檔案所有證人供詞,疑謬頗多(有些來自調查人員的加工捏造),且無蕭參加共黨或外圍組織、從事叛亂活動的明確事證。至於尹某,蕭稱他1963年才初識此人,之後曾與他發生金錢糾紛。 蕭被捕後,在調查局第一留置室飽受吊打、插針、跪算盤、疲勞偵訊等刑,並照偵訊人員所擬的「綱要」編造自白書,自誣參加兒童團、就讀列寧小學、加入共青團;曾策動學潮、吸收成員;並被交付任務,潛臺搜集軍事情報供給共黨等。雖在警總軍法處推翻前供,仍於1967年被依《懲治叛亂條例》「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判決書:(56)初特字28號)。 由於疑點甚多,案子上呈國防部,認「原判事實未臻明晰,調查能事尚有未盡」,撤銷原判,發回更審。軍法處1969年將蕭改判無期徒刑(判決書:(57)警審更字第10號),蔣介石批「如擬」,乃逃過死劫。從案件類型來看,本案是「大法官釋字68號」應用下的「潛匪案」,刑度與冤情俱重。 之後,陸續服刑於景美看守所、泰源監獄、綠洲山莊,迄1975年蔣介石去世,始獲減刑為15年,1981年從仁教所出獄。時已妻離子散,除同鄉好友賀仁虎(出身保密局,1949年因思想問題被捕,羈押624日),少人與之來往。賀為榮工處主任,為其介紹工程業務,始改善生計。1988年再婚,配偶是同為政治犯的余素貞(涉吳泰安案,判刑15年)。 1999年蕭振文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第四次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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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世界書局顧問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警審更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1981刑滿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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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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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