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瑞秀

羅瑞秀(1927-),福建永定人。 依(40)則判字第53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教員,其係緬甸華僑,抗戰中期返國曾一度加入青年軍第二○八師服務,抗戰勝利後,執教於廈門市私立和光小學,後由故鄉永定搭船途中,經海軍巡防處截獲發見所攜帶之函件中對政府多所詆毀,當予扣押到部。1951年4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認定其曾在匪區執教,且與親匪分子及其匪幹男友信件密切往來,思想已受麻醉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廈門市私立和光小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53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9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