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建池

符建池(1929-),廣東文昌人。 依勁功字第2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十七軍三十二師榴砲營第二連中尉排長,其明知魏天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且在服務於前海南防衛軍第一錄司令部期內,曾竊閱密告函件通知匪嫌王建政脫逃。1950年10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判處有期徒刑3年,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1952年9月17日刑期結束,由陸軍第四師具領調服勞役。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關於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予以補償,主要理由為原判決僅其君與魏天民朝夕相處,即推定其明知魏君為匪,不符刑事證據法則,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67軍32師榴砲營第二連中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6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1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