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
依官方檔案顯示,本案以張旺(1917-1953,化名老高)為首。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本案,除張旺以外,同被列為被告的還有: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江智土、申文坤、邱桶(又名邱金桶)、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陳阿呆、李新泉、梁維生、梁維紹、張金水、陳金成等,共26人。
依起訴書所說,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9名,均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沒收其全部財產。江智土,應構成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供給叛徒金錢,及第七款藏匿叛徒之罪,應沒收其全部財產。申文坤,應構成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及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應沒收其全部財產。邱桶,應構成同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及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罪。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陳阿呆、李新泉,各有同條參加叛亂之集會之罪。梁維生、張金水、陳金成,各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這26名被告都是桃園縣人,多屬當地農民,依官方說法,他們於1949-1950年間,經逃亡的中國共產黨徒周坤(化名老洪,即陳福星)直接、間接吸收加入中國共產黨暨其外圍組織新農會、應變會,其中尤以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梁維潘、廖奕富、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陳金成等12名於參加共黨組織後,且有為共黨吸收黨徒,擴展組織,或藏匿重要共產黨徒,為之宣傳等事證,餘14名則僅屬參加新農會之集會,或容留共黨份子居住,暨接濟共產黨徒金錢或涉嫌被捕。
就新農會的組織而言,官方檔案稱,其領導人是林希鵬,書記為羅城鳳。新農會會章,由張旺起草,經過中區工作小組的批准而通過。會章的特色為會員的教育資料,以「土地法大綱」為基礎,再加上一些「新民主主義」的基本理論。新農會下分三組:第一組組長廖奕富,第二組組長羅城鳳,第三組組長黃谷。另設有固定領導人黃旺,關係人蔡宗霖、林佳楓等。新農會組織之醞釀,是擬以溫勝萬為中心,利用他的社會關係為主體,再結合其他群眾團體,可以看成是共黨的農民外圍組織,但實為有名無實的團體,而其會員,除一些經常有聯繫的核心會員外,與群眾是無多大差別。新農會組織於1950年7、8月間,還停留在醞釀階段。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初步判決: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梁維潘、陳金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7年,應各執行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江智土,爲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張金水,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申文坤、黃錦榮,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申文坤被訴參加叛亂之組織部份,無罪。梁春坤、江兆合、江天來,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江雲水、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吳榮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本案自起訴後,前後經歷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總統(府)等8次決策,至1953年5月9日,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732號終審。特別要注意的是,當判決書呈送到總統府之後,對於申文坤、黄錦榮兩人的判決,做出加重刑度的變更:因其「藏匿叛徒部份,量刑似嫌稍輕,擬均按原罪名,各改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他們兩人的原判是,「均按藏匿叛徒罪,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
1953年5月14日上午6時,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梁維潘6名,被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於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兩天之後的5月16日上午6時,廖奕富、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陳金成6名,也是在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被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槍決,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張旺等受難者被槍決之後,由極樂殯儀館派員前往收屍。
本案涉案人數多達26人,其中張旺等12名被判處死刑,除了吳榮有交感化3年外,其他的人都被分别處以10年或15年有期徒刑。有研究者指稱,桃園是戰後臺灣白色恐怖的重災區,而本案正是桃園縣南區客家農民最大的政治案件,遍及楊梅、觀音、新屋、龍潭、中壢等客家地區,在戰後臺灣白色恐怖史上,有其特殊性。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張旺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3/276.11/19。
2. 國防部軍法局,〈張旺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287/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