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兆水

江兆水(1924-1999),男,桃園龍潭人,業農。1951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29歲。
1952年8月27日,江兆水和同案被告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等人,因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江兆水和江雲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共6人,均因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依官方對其犯行的說法是:江兆水與同案被告江雲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江天來等,對於參加新農會之事實,雖均堅決否認。但查被告江兆水、江雲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亦各於該警察分局供認,經溫勝萬、梁維潘、梁標召集,參加新農會聽講屬實,互證無訛。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江兆水在被囚禁10年後,1961年11月16日刑期結束,11月17日獲得開釋。據江兆水的兒子江增春說,他父親被捕前,以種植稻米及茶葉維生。父親被捕後,他和母親相依為命,靠作苦工度日,直到10年後獲釋。江兆水、江兆合,以及江雲水等人,都是無辜受牽連而遭池魚之殃,他們陸續出獄後,對於案情經過都緘默不語。
1999年5月11日江增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君參加叛亂集會,係以江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江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