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泉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李新泉(1908-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羅城鳳介紹與葉深、林希鵬相識,經勸誘口頭參加葉深領導之應變會,準備於匪攻臺時供應糧食或為匪嚮導,又於葉、林為政府通緝逃亡時收留食宿等情。1951年12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1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林希鵬等及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林希鵬之結證為據。惟其僅供認與葉深認識,原判決對其是否明知林希鵬為匪均未詳予調查敘明,難認其藏匿叛徒,另原判決對「應變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