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泉
- 李新泉 男 1908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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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新泉(1908-1953),男,桃園觀音人,業農。1951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41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參加叛亂之集會之罪加以起訴。根據官方說法,李新泉與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均為中國國民黨黨員,各於1948、1949年間,由羅城鳳介紹與葉深、林希鵬相識。1950年夏,經勸誘口頭參加葉深領導之應變會,準備於共軍攻臺時,以糧食供應叛徒,或為其嚮導。又各於1949年11月,明知葉深、林希鵬爲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屢容留食宿。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李新泉和同案被告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共4人,都因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6日,李新泉與廖奕富、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陳金成等6人,在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被槍決,由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執行,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李新泉兒子李茂發回憶說:父親被槍決後,兄弟姊妹尚小,家中田地財產皆被伯叔侵佔,他們生活極為困苦。因沒受過教育,入社會求職常常被拒,原因是「匪諜子弟,不予錄用」。
1999年7月2日李茂發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新泉君藏匿叛徒林希鵬等及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李君之自白及林希鵬之結證為據,惟李君僅供認與葉深認識,原判決對李君是否明知林希鵬為匪未詳予調查敘明,難認李君藏匿叛徒,另原判決對「應變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亦未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參加叛亂之集會之罪加以起訴。根據官方說法,李新泉與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均為中國國民黨黨員,各於1948、1949年間,由羅城鳳介紹與葉深、林希鵬相識。1950年夏,經勸誘口頭參加葉深領導之應變會,準備於共軍攻臺時,以糧食供應叛徒,或為其嚮導。又各於1949年11月,明知葉深、林希鵬爲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屢容留食宿。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李新泉和同案被告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共4人,都因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6日,李新泉與廖奕富、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陳金成等6人,在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被槍決,由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執行,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李新泉兒子李茂發回憶說:父親被槍決後,兄弟姊妹尚小,家中田地財產皆被伯叔侵佔,他們生活極為困苦。因沒受過教育,入社會求職常常被拒,原因是「匪諜子弟,不予錄用」。
1999年7月2日李茂發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新泉君藏匿叛徒林希鵬等及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李君之自白及林希鵬之結證為據,惟李君僅供認與葉深認識,原判決對李君是否明知林希鵬為匪未詳予調查敘明,難認李君藏匿叛徒,另原判決對「應變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亦未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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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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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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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