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春坤
- 梁春坤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春坤,1927年生,男,桃園龍潭人,業農。1951年7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26歲。
1951年12月17日,梁春坤被羈押。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本案,梁春坤與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等,均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張旺、溫勝萬,經常住梁標家中,透過梁標招集其子弟輩梁維潘、梁維紹、梁維生、梁青、梁雲漢、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共黨政策,閱讀共黨書籍,梁維潘還書寫自傳,參加新農會,且時常召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其家開會,宣講共黨政策,勸誘梁春坤、江兆合,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被告梁春坤、江兆合、江天來,應各依參加叛亂組織罪科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將梁春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61年12月16日刑期結束,12月17日開釋。
梁春坤在1999年5月10日的陳述書中表示,他在1951年12月中旬,突然接到龍潭鄉三水派出所通知,要他到警察局報到。一去就被百般誘騙、威脅拷打,要他承認不實口供,連從未見過的人、未曾聽過的什麼會,都要承認。在分局呆了幾天,被轉送到臺北保安司令部,又是轟炸式的審問。在軍法處羈押期間,空氣中總是瀰漫著臭味,夜間像是擠魚罐頭般,環境惡劣,簡直連豬都不如;之後連續開了好幾次庭,許多未曾見過的人都來和他對質。10年黑牢期間,有兩年擔任外役,一年在河川地採砂石,一年在工程隊做木工,直至刑滿出獄。在他囚禁期間,母親因承受不了打擊而早逝,妻子迫於無奈和他離異,親朋鄰居不敢和他們家往來。出獄後本想找份穩定工作,特務還不時來找麻煩。因找不到適當的工作,只好以打臨時工為業。
1999年5月10日梁春坤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梁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梁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1951年12月17日,梁春坤被羈押。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本案,梁春坤與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等,均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張旺、溫勝萬,經常住梁標家中,透過梁標招集其子弟輩梁維潘、梁維紹、梁維生、梁青、梁雲漢、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共黨政策,閱讀共黨書籍,梁維潘還書寫自傳,參加新農會,且時常召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其家開會,宣講共黨政策,勸誘梁春坤、江兆合,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被告梁春坤、江兆合、江天來,應各依參加叛亂組織罪科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將梁春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61年12月16日刑期結束,12月17日開釋。
梁春坤在1999年5月10日的陳述書中表示,他在1951年12月中旬,突然接到龍潭鄉三水派出所通知,要他到警察局報到。一去就被百般誘騙、威脅拷打,要他承認不實口供,連從未見過的人、未曾聽過的什麼會,都要承認。在分局呆了幾天,被轉送到臺北保安司令部,又是轟炸式的審問。在軍法處羈押期間,空氣中總是瀰漫著臭味,夜間像是擠魚罐頭般,環境惡劣,簡直連豬都不如;之後連續開了好幾次庭,許多未曾見過的人都來和他對質。10年黑牢期間,有兩年擔任外役,一年在河川地採砂石,一年在工程隊做木工,直至刑滿出獄。在他囚禁期間,母親因承受不了打擊而早逝,妻子迫於無奈和他離異,親朋鄰居不敢和他們家往來。出獄後本想找份穩定工作,特務還不時來找麻煩。因找不到適當的工作,只好以打臨時工為業。
1999年5月10日梁春坤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梁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梁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