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雲漢

  • 梁雲漢 1921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雲漢,1921年生,男,桃園龍潭人,業農。1951年7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32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梁雲漢與江天來、梁青、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等同案被告等人,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加以起訴。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梁雲漢和江雲水、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青,均因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依官方說法,其犯行是:張旺、溫勝萬,經常住在梁標家中,透過梁標招集他的子弟輩梁維潘、梁維紹、梁維生、梁青、梁雲漢、梁春坤等人開會,宣講中國共產黨政策,閱讀共黨書籍。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1961年7月15日,梁雲漢刑期結束,7月16日獲得開釋。
據梁雲漢在1999年6月8日之〈受裁判事實陳述書〉,他是在1951年7月15日清晨,在桃園縣龍潭鄉八德村八張犁家中突被憲警包圍,正是農忙時期,連僱工一起被押上警車,先到龍潭分駐所,再到桃園警察分局。次日,被押送至軍法處拘留,監禁9個月後才開第一次庭。世代務農又不識字的他,雖堅決否認參加共黨組織仍被起訴,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於1961年7月15日獲釋。在他被捕後,家中只靠他妻子勉強維持生計,導致子女失學,他妻子因操勞過度,於1955年5月離世。他本人被不當判決坐牢10年,身心遭受無比的傷害。
梁雲漢之子梁維郎說:那時候他讀國校五年級,那天軍警來了,連來他們家的工人也有三、四個被抓,被通緝的張旺也在場,一起被帶走。雖然出了這種事,因梁家是當地望族,人口多,有多甲田地,在農事上、生產交易上會常與別人接觸,所以不可能沒有人理他們。但對他的生涯還是有所影響的,如他從臺北工專畢業後去當預官,考績常常最後一名,天天被找麻煩。他知道退伍後一定不能進公家機關,之後他到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上班,本來要被派到日本實習,當申請出國的文件送到國安局,就被壓下來,好不容易透過關係請人說情,才能順利出國。
1999年6月8日梁雲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雲漢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證為據,惟梁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對所參加之「新農會」集會,該新農會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亦未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