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雲漢

  • 梁雲漢 1921年出生 臺灣省 桃園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雲漢(1921-),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梁標召集參與集會,聽受張旺宣講匪黨政策及接閱匪黨書籍等情。1951年7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15日刑期結束,7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新農會」集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