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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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智土 1915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智土(1915–1997),男,桃園龍潭人。1951年被捕時37歲,,1953年 3月判決。據官方判決資料載,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於1950年 4月受朱毛共產黨中央指示,在臺展開活動。同年夏,共產黨人士張旺、周耀施、林希鵬等至龍潭、關西、新埔一帶,一面逃亡,一面聯繫農民,起草新農會章程。而溫勝萬係舊臺共分子,素善拳術,徒眾甚多,戰後曾參加共產黨,故共產黨以溫勝萬為工作重心,策動地方巨戶梁標進行新農會之組織,並聚在梁家開會討論。溫勝萬屢次勸說其拳徒江智土至梁標家參加集會聽講,介紹其與張旺、周耀施等相識。1950年5、6月間,江智土應周耀施之勸,接濟溫勝萬新臺幣450元。1951年5月,張旺又將新農會用之油印機一具,送江智土家收存。不久,因林希鵬等自首,所有各該組織首從相繼被緝捕到案,油印機亦於江智土被捕時搜獲。1953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以「為叛徒供給金錢」及「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15年有期徒刑。 江智土於1965年出獄。出獄後,因怕禍從口出,很少交代自己的經歷。江智土次子江兆雄說:「可嘆的是,正因為父親遭受長期的監牢生活,即便出獄後,他心中對於司法不公以及不當審訊的黑暗面仍有餘悸,並且深怕他摯愛的家人們因為他而再度遭到無謂的傷害,所以,父親不談案情以及牢獄內的生活狀況;而造成的結果就是,我們更加無法瞭解他對這個案件(按:指「工委會張旺等案」)的實際想法。」 江兆雄、朱江線妹等人於1999年7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382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江智土(1915-1997),臺灣桃園人。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江智土受其拳師溫勝萬勸說至梁標家參加集會聽講,介紹與發展新農會組織之張旺、周耀施等相識,曾接濟溫勝萬金錢,並收存張旺所置新農會之油印機等情。1951年12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6年12月4日交保開釋。03823申請案於1999年7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17日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智土為叛徒溫勝萬供給金錢及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江君之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江君在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