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智土
- 江智土 男 1915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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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智土(1915-1997),男,桃園龍潭人,業農。1951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38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他起訴,其罪證為供給叛徒金錢,和藏匿叛徒。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爲叛徒供給金錢部分,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參加叛亂之集會部分,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五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
依官方講法:江智土對於曾在梁標家參加中共新農會,及供給同案被告溫勝萬新臺幣450元應用一事,雖於審理中矢口否認。但江智土對於上述行為,於桃園中壢警察分局均已供認不諱,核與被告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所供,經溫勝萬介紹與林希鵬、周耀旋、張旺等相識,及經周耀旋勸說,供給溫勝萬新臺幣450元應用之情節相符,自堪採信。江智土雖與溫勝萬、張旺等,常有往還,但尚無藏匿之事證;江智土亦無組織關係,應依參加叛亂之集會,與為叛供給金錢二罪,分科併罰,被訴藏匿叛徒之法條,應予變更適用。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江智土經過15年牢獄之災後,於1966年12月4日交保開釋。
江智土的女兒江瑺妹說:回憶父親被捕當天,深夜憲兵、警察、治安人員等闖入家中,強行帶走父親,一群年幼的孩童被驚醒,一臉茫然地看著,身上不停地發抖。父親被關以後,家中頓失經濟來源,母親時常在暗夜中啜泣。之後,生性堅毅的母親(梁奔妹)一人身兼數職,不僅照顧5名年幼子女,還要和父親的兩位兄弟輪流照顧祖父母的生活。因家徒四壁,孩子們打從十幾歲時就得出外工作,致無法順利求學。
江智土的兒子江兆雄說:自父親被帶走後的第一年,幾乎沒有任何音訊,雖然透過親朋好友、地方人士幫忙向國防部等單位探聽父親的行蹤,但都石沉大海。約莫過了半年,才輾轉聽到父親被囚禁在臺北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也只能由母親每個月帶著食物和孩子前往看守所探望父親。後來入伍服役,連上的輔導長、政戰士等知道他是「政治犯」家屬,格外關注他的一言一行。家裡周遭親友,如他的遠房堂哥江兆水、江兆合,以及同房堂哥江雲水等,都與他父親同案,雖說他們的刑期較短,但也是長達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這些堂兄們陸續出獄後,對於案情都保持緘默。
1999年7月20日江兆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智土為叛徒溫勝萬供給金錢及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江君之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江君在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他起訴,其罪證為供給叛徒金錢,和藏匿叛徒。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爲叛徒供給金錢部分,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參加叛亂之集會部分,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五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
依官方講法:江智土對於曾在梁標家參加中共新農會,及供給同案被告溫勝萬新臺幣450元應用一事,雖於審理中矢口否認。但江智土對於上述行為,於桃園中壢警察分局均已供認不諱,核與被告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所供,經溫勝萬介紹與林希鵬、周耀旋、張旺等相識,及經周耀旋勸說,供給溫勝萬新臺幣450元應用之情節相符,自堪採信。江智土雖與溫勝萬、張旺等,常有往還,但尚無藏匿之事證;江智土亦無組織關係,應依參加叛亂之集會,與為叛供給金錢二罪,分科併罰,被訴藏匿叛徒之法條,應予變更適用。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江智土經過15年牢獄之災後,於1966年12月4日交保開釋。
江智土的女兒江瑺妹說:回憶父親被捕當天,深夜憲兵、警察、治安人員等闖入家中,強行帶走父親,一群年幼的孩童被驚醒,一臉茫然地看著,身上不停地發抖。父親被關以後,家中頓失經濟來源,母親時常在暗夜中啜泣。之後,生性堅毅的母親(梁奔妹)一人身兼數職,不僅照顧5名年幼子女,還要和父親的兩位兄弟輪流照顧祖父母的生活。因家徒四壁,孩子們打從十幾歲時就得出外工作,致無法順利求學。
江智土的兒子江兆雄說:自父親被帶走後的第一年,幾乎沒有任何音訊,雖然透過親朋好友、地方人士幫忙向國防部等單位探聽父親的行蹤,但都石沉大海。約莫過了半年,才輾轉聽到父親被囚禁在臺北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也只能由母親每個月帶著食物和孩子前往看守所探望父親。後來入伍服役,連上的輔導長、政戰士等知道他是「政治犯」家屬,格外關注他的一言一行。家裡周遭親友,如他的遠房堂哥江兆水、江兆合,以及同房堂哥江雲水等,都與他父親同案,雖說他們的刑期較短,但也是長達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這些堂兄們陸續出獄後,對於案情都保持緘默。
1999年7月20日江兆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智土為叛徒溫勝萬供給金錢及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江君之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江君在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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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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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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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