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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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智土 1915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智土(1915–1997),男,桃園龍潭人。1951年被捕時37歲,,1953年 3月判決。據官方判決資料載,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於1950年 4月受朱毛共產黨中央指示,在臺展開活動。同年夏,共產黨人士張旺、周耀施、林希鵬等至龍潭、關西、新埔一帶,一面逃亡,一面聯繫農民,起草新農會章程。而溫勝萬係舊臺共分子,素善拳術,徒眾甚多,戰後曾參加共產黨,故共產黨以溫勝萬為工作重心,策動地方巨戶梁標進行新農會之組織,並聚在梁家開會討論。溫勝萬屢次勸說其拳徒江智土至梁標家參加集會聽講,介紹其與張旺、周耀施等相識。1950年5、6月間,江智土應周耀施之勸,接濟溫勝萬新臺幣450元。1951年5月,張旺又將新農會用之油印機一具,送江智土家收存。不久,因林希鵬等自首,所有各該組織首從相繼被緝捕到案,油印機亦於江智土被捕時搜獲。1953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以「為叛徒供給金錢」及「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15年有期徒刑。 江智土於1965年出獄。出獄後,因怕禍從口出,很少交代自己的經歷。江智土次子江兆雄說:「可嘆的是,正因為父親遭受長期的監牢生活,即便出獄後,他心中對於司法不公以及不當審訊的黑暗面仍有餘悸,並且深怕他摯愛的家人們因為他而再度遭到無謂的傷害,所以,父親不談案情以及牢獄內的生活狀況;而造成的結果就是,我們更加無法瞭解他對這個案件(按:指「工委會張旺等案」)的實際想法。」 江兆雄、朱江線妹等人於1999年7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