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耀施 (周耀旋)

周耀施(1920-1954),臺灣桃園人。 依(42)審三字第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汽車司機工會書記,其任職桃園縣救濟院時,經陳福星吸收,繕交自傳參加匪幫,受黎明華領導,曾集會二次。後轉至臺北市汽車司機工會,任職該會匪小組,積極活動,負責聯絡及傳達匪上級命令,並自購《觀察》、《展望》等反動書刊集體研讀,廣事宣傳。復吸收蔡錦添加入匪幫,又糾合攤販組成二個街頭支部,領導活動。1953年1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且縱其有參加「臺北市汽車司機工會」、吸收蔡錦添加入及自購《觀察》、《展望》等書刊研讀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汽車司機工會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