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捷

林捷(1900-1972), 臺灣新竹縣人。 曾就讀私塾1年。 被捕時職業為農民。 1953年1月13日,周林捷54歲時,因牽涉周耀旋、 宋增勳涉嫌「匪諜叛亂案」, 與長子周耀貢一同遭新竹縣警察局人員逮捕,並帶回新竹縣警察局偵辦。 1月15日,新竹縣警察局刑警隊偵訊周林捷,問他關於周耀旋的事情。 2月20日,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政治課再次偵訊周林捷,有關周耀旋的事情。 經偵訊後,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指周林捷供認有提供食物給逃犯周耀旋, 雖不知他是「共匪」, 但因親人關係而未向政府檢舉, 認為有窩藏便利匪諜不加檢舉罪嫌,請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併案核辦。 之後,周林捷等人被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3年4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第三科(以下簡稱保安處第三科)偵訊周林捷, 問他關於周耀旋的事情。 6月8日,周林捷的家人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陳情, 准予釋放周林捷、周耀貢父子能在外候訊。 7月20日,經保安處第三科偵訊後,認為周林捷、周耀貢父子有窩藏周耀旋嫌疑,擬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下簡稱軍法處)併案審理。 7月24日,軍法處以「防逃」為由,將周林捷等人羈押在軍法處看守所。 8月4日,軍法處偵訊周林捷等人。 1953年9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作出(42)安序字第3823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 裁決書中指周林捷、周耀貢父子涉嫌藏匿匪諜周耀旋,並供給其膳食, 經查明他們當時並不知道周耀旋為匪黨份子,軍事檢察官認為2人犯罪事證不足,依法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1953年11月4日,國防部將周林捷等人叛亂案的審核意見簽呈總統。 1954年3月1日,經總統府代電同意周林捷、周耀貢父子不付軍法審判。 3月15日,周林捷在親戚作保下, 與周耀貢一同交保開釋。 1972年,周林捷過世。 解嚴後,家屬認為周林捷在不付軍法審判,交保開釋前曾受羈押, 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聲請請求政府賠償。 1999年7月1日,周林捷的家屬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 2000年4月24日,補償基金會董事會經第1屆第14次會議決議, 認為周林捷家屬提出之補償理由並不符合法定要件, 至於周林捷不付軍法審判前受羈押而請求補償部分,非本會職權, 決議不予補償。 2000年7月2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1庭作出89年度陪字第21號決定, 准予賠償其家屬。 新竹地方法院決定後,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第1次發回更審。 同年12月3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作出90年度賠更字第1號決定, 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周林捷在不付軍法審判確定前後,曾受羈押428日,准予賠償其家屬。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王紫宇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