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游擊隊東江縱隊陳森煌等案
臺南市民陳森煌、臺中縣民陳壽宗、臺北縣民蔡爐建三人,於太平洋戰爭期間為日軍所徵召,前往香港九龍擔任盟軍戰俘營監視員。1945年參加共產黨東江縱隊所屬華南臺灣人民解放連盟。1954年5月陳森煌等三人遭警方逮捕,為「中共游擊隊東江縱隊陳森煌等案」。
陳森煌,1923年生,臺南人,於1942年被日軍徵召前往香港的英美戰俘營擔任監視員。綜合《歷年辦理匪案彙編》、陳森煌的判決書及周耀旋的供詞,1945年4月陳森煌因盜賣日軍軍用棉花,被日本憲兵發覺,扣送廣州日軍部處理,中途乘隙逃脫,於廣九鐵路樟樹頭附近自火車上跳下,為共黨東江縱隊俘獲,與陳森煌一同脫逃者還有郭姓監視員一名。兩人被東江縱隊俘虜後,在日韓籍俘虜中擔任通譯。
據曾在東江縱隊任職的周耀旋稱,東江縱隊為中共領導的游擊隊,成立於1943年12月。1944年冬,東江縱隊臺籍成員張旺、周耀旋、許省五,在該縱隊政治部領導下,成立「臺灣解放同志會」。1945年春,隨著日本、朝鮮、臺灣俘虜人數增加,該隊政治部籌思設立日、朝、臺的革命團體,乃成立「日本人民解放聯盟華南支部」、「朝鮮獨立同盟華南支部」,及「華南臺灣人民解放聯盟」。其中「華南臺灣人民解放聯盟」於同年6月17日在羅浮山成立,負責蒐集日軍情報、策應日軍內的臺胞反戰,並爭取在華南居住的臺灣人參加抗日工作。
「華南臺灣人民解放聯盟」成立後,陳森煌與施碧辰、張旺、周耀旋、許省五、劉雪漁、蔡錦添、洪財寶、黃新華、黃新華兄長(名不詳)、范文正、及朱姓、郭姓、林姓等人為最初14名成員之一。不久,東江縱隊政治部組織「臺灣青年訓練班」,針對該聯盟成員實施約三星期的政治訓練,派三位講師輪流授課,內容是根據當時共產黨中央六全大會毛澤東的政治報告〈論聯合政府〉為教材,再加一些時事分析方法、青年修養講話、敵工工作常識等,但因臺人中文能力有限,未能收到效果。
1945年8月日本投降,陳森煌受命潛往香港英美俘虜營,策動臺籍監俘人員陳壽宗、蔡爐建及其他監視員暨日軍班長多人攜械投靠東江縱隊。周耀旋稱陳森煌率領四十餘人,搶奪日人武器,計有重機槍五挺、步槍二十餘支,交付東江縱隊。據陳森煌、陳壽宗、蔡爐建供稱,向東江縱隊繳械之原因,係因英國政府拘捕甚緊,並聞游擊隊可備船遣臺,所以攜槍投靠,但投靠後才知未能如願,停留十餘日後便自動離去。周耀旋則指陳森煌10月與黃新華的兄長前往廣州後即不知去向。
1953年1月周耀旋因「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周耀旋等案」遭刑警總隊逮捕,被問及東江縱隊細節時,周已忘記陳森煌的名字,僅記得其姓,並稱可經由黃新華、黃的兄長,或辛維新等人找到陳。1954年5月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接獲線民密報,以陳森煌前在廣州確有為共產黨工作之事,並悉陳早已返臺,居住在臺南市東區五妃里某處,乃於5月29日派員會同臺南市警察局刑警隊,按址將其緝獲,再循供逮捕陳壽宗、蔡爐建二人。依照陳壽宗提供的陳述狀,1954年夏天某日,陳壽宗被傳喚到臺中縣警察局外埔分駐所,接受兩名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問話,詢問日本投降後在香港的經歷,之後被兩名刑警先帶到臺中縣警察局,再帶到彰化縣警察局扣押。隔日被要求撰寫自白書,數日後再被帶到臺北的刑警大隊偵訊,過數月後送軍法處審判。依陳壽宗、蔡爐建兩人之案卡,兩人皆於1954年6月18日被羈押。8月30日陳森煌等三人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以(43)安律字第3546號起訴書起訴。
依據1954年9月25日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梅綬孫、審判官邢炎初、殷敬文所作成的(43)審三字第111號判決,陳森煌等人於審訊時,矢口否認返臺後有為共產黨工作活動之情事。法官認為被告當時均係受日本統治的臺灣人,尚屬日本國籍,雖東江縱隊係共產黨所組織,但抗戰勝利後組織已無復存在,該聯盟係號召反抗日本光復臺灣為目的,被告等不知寓有背叛政府之用意,而被告等本身更無背叛政府之意識,況在該縱隊時間均短暫,回臺後安份就業,亦無其他不法之叛亂事證,殊難認有觸犯參加叛亂組織罪。但因向該縱隊投靠,或參加其組織,或接受共黨訓練,思想難免沾染毒素,應予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因此判處陳森煌、陳壽宗、蔡爐建交付感化,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陳森煌等三人於1954年11月17日交付感化。蔡爐建於1956年9月12日開釋,陳森煌於1956年9月29日開釋,陳壽宗於1957年4月30日開釋。
陳森煌、陳壽宗、蔡爐建三人均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並獲得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周耀旋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4/276.11/28。
2. 國家安全局編
1961〈匪東江縱隊所屬偽華南臺灣人民解放聯盟組織份子陳森煌等叛亂案〉,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頁458-461。臺北:國家安全局。
3. 陳森煌申請,陳森煌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666 。
4. 陳壽宗申請,陳壽宗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62。
5. 蔡沛鴻、蔡合玉申請,蔡爐建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100。
6.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君105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