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森煌

陳森煌(1923-),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11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被日軍徵召,赴香港九龍英美俘虜收容所,充監視員,後因犯罪被日軍扣押,旋解送廣東,中途脫逃,為共匪東江縱隊俘獲,在日韓籍俘虜中,擔任通譯,復經該縱隊林展命其參加華南臺灣人民解放聯盟組織。日軍投降後,返回香港與該陳壽宗、蔡爐建及其他監視員暨日軍班長等二十餘人,為避免英政府之逮捕,冀該縱隊能備船遣送回臺,乃攜帶日軍所遣武器,向該縱隊投靠等情。1954年5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日軍投降後,投靠共匪東江縱隊之動機,係利用該縱隊能備船將其遣送回臺,雖未達成目的,然認其思想有受匪毒薰染,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4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