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壽宗

陳壽宗(1921-),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被日軍徵召赴香港九龍英美俘虜收容所充監視員,日軍投降後,為避免英政府之逮捕,希望共匪東江縱隊能備船遣送回臺,乃與陳森煌等人攜帶日軍所遺武器,向該縱隊投靠等情。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1月17日交付感化。1957年4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既認定其於日軍投降後,投靠共匪東江縱隊之動機,係利用該縱隊能備船將其遣送回臺,雖未達成目的,然認其思想有受匪毒薰染,而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