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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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旺(1917-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黎明華在中壢吸收參加匪黨,受黎君指示介紹范新戊、宋增勳、周耀施加入匪黨,成立楊梅小組領導工作。又於任職桃園縣政府地政科科員時,受黎君指示利用推行三七五減租機會打通匪黨群眾路線,透過范新戊介紹羅成鳳參加匪黨。後偕周耀施逃亡龍潭、關西、新埔一帶,與林希鵬合組中區小組,起草新農會章程,共同發展新農會之組織,為匪打通農民路線任務。透過梁標召集其子弟輩梁維紹、梁青、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匪黨政策,給閱匪黨書籍,並時常召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其家中開會,宣講匪黨政策,勸誘參加,江兆合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等情。1951年7月1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黎明華與林希鵬結證,以及同案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其吸收人員參加新農會,打通農民路線等行為,均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