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旺
- 張旺 男 1917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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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旺(1917-1953),男,桃園龍潭人。1951年7月,因涉嫌叛亂被捕,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檔案中有〈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張旺等案〉,他被列為案首。依(41)安澄字第3301號起訴書,案發時他無職業,時年36歲。
據黎明華〈關於張旺的資料〉透露,張旺在日治時代肄業於臺北師範學校,其輟學原因不明。另據張旺受偵訊時表示,1941年被日人征調赴上海,主管新聞業務,後在廣州某日本軍事機關任職。1943年冬自行進入國民政府區域,然深感不如理想,繼於1944年赴中共「東江縱隊」參加工作,但「東縱」對他懷疑,還受到種種監視,結果引起衝突,遭監禁至少半年。1945年8月日軍投降後,就任丘念台組織之第二方面軍臺籍官兵集訓總隊政治教官,後於1946年2月返抵臺灣。
回臺後找不到工作。二二八事變時張旺在臺北,通過蕭道應之介紹認識黎明華。1948年3月,黎明華要求張旺參加中共組織,張旺入黨以後,黎明華會同他吸收了宋增勳、周耀旋、范新戊等人,當時成立楊梅小組,由張旺負責,其工作是以推行三七五減租為主,開展鄉村農民工作。1949年4月,張旺赴桃園縣政府地政科任職。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本案,將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9名,以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提起公訴。
據官方檔案透露,張旺的犯罪事實是:他在1948年經黎明華吸收加入中國共產黨後,介紹范新戊、宋增勳、周耀旋、羅城鳳加入,並領導組織楊梅支部。1950年夏,與林希鵬組織情報組中區小組,起草新農會章程,與同案被告溫勝萬,策動被告梁標,進行新農會之組織,經常在被告梁標家中集會,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和主義,並透過梁標,招集其子弟輩梁維潘、梁維紹、梁維生、梁青、梁雲漢、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共黨政策,提供共黨書籍,且召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其家開會,宣講共黨政策。然據張旺於1952年10月在軍法處審判時表示,他確實喜歡參加研討政治問題,但沒有參加楊梅支部,他是認識共黨人員,非參加共黨組織,且根本不同意組織新農會。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張旺與同案之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梁維潘、陳金成,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名,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4日,張旺與同案被判處死刑之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梁維潘共6名,被綁赴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負責執行的單位是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據張旺的弟弟張富回憶:張旺於1951年遭逮捕後下落不明,與家人中斷音訊,之後經秘密審判於1953年被執行槍決,家人接獲領屍通知才知張旺因政治罪名遭處死。他們家世代務農,家境清寒,在戒嚴體制的恐怖陰影下,親人蒙寃受害,申訴無門,隱忍傷痛數十年。
本案件於1999年5月21日由張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6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張君自白、黎明華、林希鵬結證、同案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張君吸收人員參加新農會,打通農民路線等行為,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據黎明華〈關於張旺的資料〉透露,張旺在日治時代肄業於臺北師範學校,其輟學原因不明。另據張旺受偵訊時表示,1941年被日人征調赴上海,主管新聞業務,後在廣州某日本軍事機關任職。1943年冬自行進入國民政府區域,然深感不如理想,繼於1944年赴中共「東江縱隊」參加工作,但「東縱」對他懷疑,還受到種種監視,結果引起衝突,遭監禁至少半年。1945年8月日軍投降後,就任丘念台組織之第二方面軍臺籍官兵集訓總隊政治教官,後於1946年2月返抵臺灣。
回臺後找不到工作。二二八事變時張旺在臺北,通過蕭道應之介紹認識黎明華。1948年3月,黎明華要求張旺參加中共組織,張旺入黨以後,黎明華會同他吸收了宋增勳、周耀旋、范新戊等人,當時成立楊梅小組,由張旺負責,其工作是以推行三七五減租為主,開展鄉村農民工作。1949年4月,張旺赴桃園縣政府地政科任職。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本案,將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9名,以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提起公訴。
據官方檔案透露,張旺的犯罪事實是:他在1948年經黎明華吸收加入中國共產黨後,介紹范新戊、宋增勳、周耀旋、羅城鳳加入,並領導組織楊梅支部。1950年夏,與林希鵬組織情報組中區小組,起草新農會章程,與同案被告溫勝萬,策動被告梁標,進行新農會之組織,經常在被告梁標家中集會,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和主義,並透過梁標,招集其子弟輩梁維潘、梁維紹、梁維生、梁青、梁雲漢、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共黨政策,提供共黨書籍,且召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其家開會,宣講共黨政策。然據張旺於1952年10月在軍法處審判時表示,他確實喜歡參加研討政治問題,但沒有參加楊梅支部,他是認識共黨人員,非參加共黨組織,且根本不同意組織新農會。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張旺與同案之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梁維潘、陳金成,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名,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4日,張旺與同案被判處死刑之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梁維潘共6名,被綁赴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負責執行的單位是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據張旺的弟弟張富回憶:張旺於1951年遭逮捕後下落不明,與家人中斷音訊,之後經秘密審判於1953年被執行槍決,家人接獲領屍通知才知張旺因政治罪名遭處死。他們家世代務農,家境清寒,在戒嚴體制的恐怖陰影下,親人蒙寃受害,申訴無門,隱忍傷痛數十年。
本案件於1999年5月21日由張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6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張君自白、黎明華、林希鵬結證、同案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張君吸收人員參加新農會,打通農民路線等行為,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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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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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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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