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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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青,1918年生,男,桃園龍潭鄉人,業農。1951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35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梁青與同案被告江天來、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等,因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加以起訴。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梁青和江雲水、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等人,因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據官方說法,梁青常受梁標召集開會,聆聽張旺宣講共黨政策,閱讀共黨書籍,應依參加叛亂集會之罪加以科處。
梁青是在1951年1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61年12月16日刑期結束,12月17日開釋。
依梁青〈受裁判事實陳述書〉,他是在1951年12月16日,接到龍潭鄉三和派出所通知,前往中壢分局報到,到中壢分局即被拘留,10餘日後被押送到軍法處監禁,理由是參加新農會活動,對國家政府有不軌之意圖。他雖堅決否認參加新農會,但仍依參加叛亂之集會被判刑10年,褫奪公權7年,並送往綠島服刑。他被捕後,家中經濟來源頓失依靠,僅靠其妻幫人種田,子女也因而失學,家人頻遭異樣眼光,親友鄰居均退避三舍。
1999年7月15日梁青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君參加叛亂集會,係以梁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梁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