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生

梁維生(1925-),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常受梁標召集開會,聆聽張旺、溫勝萬宣講匪黨政策,給閱匪黨書籍等情。1951年7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15日刑期結束,7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警察分局之供認,核與溫勝萬、梁維潘、梁標等同案被告互證相符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之證據。且原判決對其所加入「新農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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