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生

梁維生,男,1925年生,桃園龍潭人,業農。1951年7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28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梁維生和同案被告張金水、陳金成,各因《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加以起訴。1952年11月6日,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梁維生與江雲水、江兆水、梁維紹、梁雲漢、梁青等6人,都因參加叛亂之集會,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據官方說法,梁維生參加叛亂之集會,聽講共黨政策,閱讀共黨書籍,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科處。
1951年7月16日,梁維生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61年7月15日刑期結束,7月16日開釋。
依1999年9月,梁維生〈受裁判事實陳述書〉,他是於1951年7月15日,適逢一期稻作收成,是日清晨,住家附近傳來喧嘩吵雜聲,房舍四周被軍人團團圍住;管區員警陪同一批便衣進入大廳,喝令全家集中庭院中下跪,接受身分調查。之後,即將男性家丁,不論是雇請的工人,或是家人,一律用麻繩將雙手反綁,串聯著帶離。他被帶離家後,在警察局過了一夜,即被送到臺北保安司令部拘留所監禁半年,又在軍法處拘留所關了一年多。在將近兩年時間,每天都是心驚膽顫,且要面對種種酷刑煎熬。在被監禁的10年間,因無法照顧家庭,以致妻離子散,這是他一生中最感不幸的一件事。
1999年8月30日梁維生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維生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警察分局之供認,核與溫勝萬、梁維潘、梁標等同案被告互證相符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之證據。且梁君所加入「新農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