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勝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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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勝萬(1899-1953),男,桃園龍潭人,業商。1951年7月23日,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54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案之溫勝萬與同案之張旺、梁標、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江智土、申文坤、邱桶(又名邱金桶)、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陳阿呆、李新泉、梁維生、梁維紹、張金水、陳金成共26人提起公訴。溫勝萬和張旺、梁標、梁春坤、梁維潘、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計9人,因以意圖用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沒收其全部財產。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溫勝萬及張旺、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梁維潘、陳金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行被確認,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有關溫勝萬被指控部分:溫係舊臺共分子,戰後曾書寫自傳,參加中國共產黨,素喜拳術,徒眾甚多,又善接骨術。經常住梁標家中,透過梁標招集其子弟輩梁維潘、梁維紹、梁維生、梁青、梁雲漢、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共黨政策,給閱共黨書籍。溫勝萬又屢次勸說其徒江智土,至梁標家參加集會、聽講,並介紹其與張旺、周耀旋等相識。然溫勝萬於1952年在軍法處看守所呈給軍法官的報告中表示,絕無參加新農會,係由於以往對貪贜枉法之徒屢予舉發,才遭致彼等構詞陷害。
1953年5月14日上午6時,溫勝萬與同案的張旺、梁維潘、梁標、陳阿呆、邱桶共6人,綁赴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負責執行的單位是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溫勝萬的孫子溫政仁說:祖父因不明原因被逮捕,強加其叛亂罪名,直到槍決後才通知家屬,此不當判決對當事人造成生命財產及名譽損失外,對家屬也產生極大的傷害。
溫政仁於1999年8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溫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溫君自白、黎明華、林希鵬結證、同案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溫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敘明,且溫君吸收人員參加新農會,打通農民路線,況其僅及持有槍彈,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行為,均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