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勝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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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勝萬(1899-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係舊臺共分子,光復後由周耀施吸收參加組織,復經張旺、周耀施偕同勸說梁標、梁柳參加,成立小組由溫勝萬領導,並參加臺共情報組與中區小組會議及新農會組織會議等情。1951年7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5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黎明華與林希鵬結證、同案被告互證為依據。 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敘明,且其吸收人員參加新農會,打通農民路線,況其僅及持有槍彈,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行為,均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