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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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文坤 1917年出生 1979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申文坤(1917–1979),男,桃園龍潭人。1951年被捕時35歲,1953年3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沒收。」 據官方判決資料載,林希鵬、張旺等於1948年起即在新竹、桃園地區從事共產黨活動,並吸收舊臺共分子溫勝萬、地方巨戶梁標,進行新農會之組織,打通農民路線;且經常在梁標家中集會,接觸梁家子弟以及鄰居申文坤家族、江智土家族之成員。1951年起,政府破獲「重整後臺灣省委組織老洪等叛亂案」,又稱「工委會張旺等案」,林希鵬等自首,所有各該組織首從相繼被緝捕到案。而溫勝萬、梁標於案發時匿居申文坤之防空洞月餘,猶勸申文坤儲存糧食以迎接共產黨攻臺應用。於1963年出獄。出獄後,仍心有餘悸,很少對人提起他在獄中生活點滴,以及自己受難的經歷。申文坤之女申錫妹在接收訪問時表示:「父親被判處有罪後,就由大哥代替父親來照顧我們。這個案件影響了我們申家兩、三代人,對我們家族的衝擊之大,實在不難想見。」 申阿勇、申章煥等人代表申文坤於1999年6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326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申文坤(1917-1979),臺灣桃園人。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溫勝萬、梁標為政府緝捕逃亡時,曾匿居申文坤之防空洞月餘,猶勸申文坤儲存糧食,以備迎接匪黨攻臺應用。1951年12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參加叛亂之組織部分無罪。1963年12月4日刑滿開釋。03266申請案於1999年6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申文坤藏匿叛徒溫勝萬、梁標,係依申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溫勝萬等人之供述為據,惟申君是否明知溫勝萬、梁標等人為匪諜,進而藏匿渠等於其防空洞內,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被訴參加叛亂之組織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