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標
- 梁標 男 1903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標(1903–1953),男,桃園龍潭人。1951年被捕時49歲,1953年5月8日判決。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記載,1950年夏,張旺、周耀施、林希鵬等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成員,依朱毛共產黨中央指示在臺展開活動,遂於龍潭、關西、新埔一帶,一面逃亡,一面與農民互動,起草新農會章程。溫勝萬係舊臺共分子,戰後亦參加共產黨,且人事熟悉,故共產黨以溫氏為工作重心,策動地方巨戶梁標進行新農會組織,並勸說梁標、梁柳等人參加共產黨組織,由溫勝萬領導。嗣後林希鵬即經常與周坤、周耀施、劉興炎、張旺、溫勝萬、梁標等,在梁家舉行臺共情報組與中區小組會議,及新農會組織會議。張旺、溫勝萬經常住梁家,透過梁標召集其子弟輩等開會,宣講共產黨政策,給閱共產黨書籍。同年9、10月間,周坤至梁標家中住約半個月,向溫勝萬、梁標進行教育。而後為躲避追捕,溫勝萬、梁標曾匿居申文坤之防空洞月餘,猶勸申文坤儲存糧食,以迎接共產黨攻臺應用。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罪名判處死刑,於1953年5月14日執行槍決。
與梁標同案,被判刑的梁姓族人,還有梁阿柳、梁青、梁維生、梁維潘4人。其中,梁阿柳(梁柳,1906-1992),是梁標之堂兄弟。據官方判決資料載,他於1950年4月間經溫勝萬介紹參加外圍組織「新農會」,並受溫氏領導,參與開會兩次,研究「土地大綱」,復受指示報告當地人口土地等數字。案發時46歲,業農,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實際徒刑15年。梁青(1918年生),梁標二弟。據官方判決資料載,為發展共產黨新農會之組織,張旺、溫勝萬透過梁標召集梁青等人開會,宣講共產黨政策,給閱共產黨書籍。案發時35歲,業農,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梁維生(1925年生),梁標次子。據官方判決資料載,為發展共產黨新農會之組織,張旺、溫勝萬透過梁標召集梁維清等人開會,宣講共產黨政策,給閱共產黨書籍。案發時28歲,為農人,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梁維潘(1928–1953),梁標三子。據官方判決資料載,為發展共產黨新農會之組織,張旺、溫勝萬透過梁標召集梁維潘等人開會,宣講共產黨政策,給閱共產黨書籍;又,梁維潘亦書寫自傳參加新農會,時常召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家中開會,宣講共產黨政策,並勸誘梁春坤、江兆合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案發時25歲,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沒收。
梁維生、梁惠芳等人於1999年8月26日代表梁標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