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標
- 梁標 男 1903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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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標(1903-1953),男,桃園龍潭人,業農。1951年6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50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梁標與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共9名,都因意圖用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提起公訴。
依官方說法,梁標為地方巨戶,關係複雜,中共幹部周坤遂授意林希鵬、張旺、周耀旋等,以溫勝萬為工作中心,策動梁標進行新農會之組織。林希鵬經常與周坤、周耀旋、劉興炎、張旺、溫勝萬、梁標等,在梁標家舉行中共情報組與中區小組會議,即新農會組織會議。又,張旺、溫勝萬,經常住梁標家中,透過梁標招集其子弟輩梁維潘、梁維紹、梁維生、梁青、梁雲漢、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共黨政策,給閱共黨書籍,梁維潘即書寫自傳,參加新農會,且常時召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其家開會,宣講共黨政策,勸誘梁春坤、江兆合,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然梁標於1952年10月在軍法處的審判庭中表示,沒有參加新農會,亦沒有參與開會。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梁標和張旺、溫勝萬、陳阿呆、邱桶(又名邱金桶)、廖奕富、梁維潘、陳金成等人,均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4日上午6時,梁標與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梁維潘等6人被押至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負責執行的單位是臺北憲兵隊憲八團,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梁標長女梁英妹說:出事當時她18歲,父親被捕那天,她剛從外頭洗衣服回來,就看到屋子前後圍了很多人,有些是警察,其他的人則穿便服。那些人把家裡的人一個一個叫到院子,用麻繩將爸爸、兩個哥哥(維生、維潘),和一個請來幫忙割稻的工人、一個請來看牛的14歲小孩子都綁起來,一起帶走。自那以後,就沒有再見過他們。一年之後,他們就被槍決了。再見到爸爸,就是在極樂殯儀館,確認遺體無誤,就由殯儀館的人幫忙洗大體、整肅遺容,然後送去火化。
梁標之幼子梁維斗說:自案發以來,他們隨時受人監視,在路口、在屋後,派來的人常常一待就是一整天,都穿便衣。還好因他父親生前對鄰居相當照顧,所以他們家沒有因為出事而受人白眼看待。但他還是說,至今最難忘的,是有種被歧視的感覺。在早期的戶口名簿裡面,家人被槍斃的紀錄一直存在著,不管到哪裡,戶口資料就跟到哪裡,那是最難遮掩的傷口。在他求學和服兵役及求職過程,都被貼上標籤,出國也受到限制,這對受難者家屬是何等的不公平。
梁維斗於1999年8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自首分子林希鵬之結證、共同被告張旺、溫勝萬等人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梁標在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有勸誘宣講共黨政策等行為,原判決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證據,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梁標與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共9名,都因意圖用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提起公訴。
依官方說法,梁標為地方巨戶,關係複雜,中共幹部周坤遂授意林希鵬、張旺、周耀旋等,以溫勝萬為工作中心,策動梁標進行新農會之組織。林希鵬經常與周坤、周耀旋、劉興炎、張旺、溫勝萬、梁標等,在梁標家舉行中共情報組與中區小組會議,即新農會組織會議。又,張旺、溫勝萬,經常住梁標家中,透過梁標招集其子弟輩梁維潘、梁維紹、梁維生、梁青、梁雲漢、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共黨政策,給閱共黨書籍,梁維潘即書寫自傳,參加新農會,且常時召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其家開會,宣講共黨政策,勸誘梁春坤、江兆合,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然梁標於1952年10月在軍法處的審判庭中表示,沒有參加新農會,亦沒有參與開會。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梁標和張旺、溫勝萬、陳阿呆、邱桶(又名邱金桶)、廖奕富、梁維潘、陳金成等人,均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4日上午6時,梁標與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梁維潘等6人被押至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負責執行的單位是臺北憲兵隊憲八團,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梁標長女梁英妹說:出事當時她18歲,父親被捕那天,她剛從外頭洗衣服回來,就看到屋子前後圍了很多人,有些是警察,其他的人則穿便服。那些人把家裡的人一個一個叫到院子,用麻繩將爸爸、兩個哥哥(維生、維潘),和一個請來幫忙割稻的工人、一個請來看牛的14歲小孩子都綁起來,一起帶走。自那以後,就沒有再見過他們。一年之後,他們就被槍決了。再見到爸爸,就是在極樂殯儀館,確認遺體無誤,就由殯儀館的人幫忙洗大體、整肅遺容,然後送去火化。
梁標之幼子梁維斗說:自案發以來,他們隨時受人監視,在路口、在屋後,派來的人常常一待就是一整天,都穿便衣。還好因他父親生前對鄰居相當照顧,所以他們家沒有因為出事而受人白眼看待。但他還是說,至今最難忘的,是有種被歧視的感覺。在早期的戶口名簿裡面,家人被槍斃的紀錄一直存在著,不管到哪裡,戶口資料就跟到哪裡,那是最難遮掩的傷口。在他求學和服兵役及求職過程,都被貼上標籤,出國也受到限制,這對受難者家屬是何等的不公平。
梁維斗於1999年8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自首分子林希鵬之結證、共同被告張旺、溫勝萬等人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梁標在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有勸誘宣講共黨政策等行為,原判決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證據,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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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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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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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