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雲水
- 江雲水 男 1926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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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雲水(1926-1999),男,1926生,桃園縣龍潭鄉人,業農。1951年7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27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江雲水與同案被告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等,因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加以起訴。起訴本案之軍事檢察為官端木棪,書記官為宋定亞。
1952年11月6日,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以江雲水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本案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辯護人張元傑,審判官為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據官方說法,被告江雲水與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江天來等人,對於參加新農會之事實,雖均堅決否認。但因同案被告梁春坤、江兆合,於桃園縣中壢警察分局已各供認,經被告梁維潘介紹,加入新農會不諱。江雲水、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等,亦各於該警察分局供認,各經被告溫勝萬、梁維潘、梁標召集,參加新農會聽講屬實,互證無訛,自堪採信。所以江雲水就和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等,各依參加叛亂之集會罪科處。
江雲水是在1951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2月18日刑期結束,12月19日開釋。
〈受裁判人江雲水事實陳述書〉透露,江雲水被抓,是在接到管區警察通知他去報到,依時前往即被扣押,旋即送往中壢警察分局。在中壢分局數天,又被送往臺灣保安司令部,日夜審問,常被拷打。隨後在軍法處開了幾次庭才算定案。10年黑牢,家庭遭受巨變,先是祖父母相繼逝世,接著是母親因積勞成疾而亡,年方50。在他被關期間,警察常在三更半夜到他家臨檢,毫無人權可言。子女們在學期間,都不敢提及他們的父親。
同案受難者江智土的兒子江兆雄,他也是江雲水的遠房堂弟,在接受訪問時說:他的的遠房堂哥江兆水、江兆合,以及同房堂哥江雲水等人,都與他父親同案,也都是無辜受牽連而慘遭池魚之殃,雖說他們的刑期較短,但也是長達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這些堂兄們陸續出獄回家後,對於整個經過都保持緘默不語。
1999年5月1日江雲水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君參加叛亂集會,係以江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江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江雲水與同案被告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等,因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加以起訴。起訴本案之軍事檢察為官端木棪,書記官為宋定亞。
1952年11月6日,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以江雲水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本案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辯護人張元傑,審判官為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據官方說法,被告江雲水與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江天來等人,對於參加新農會之事實,雖均堅決否認。但因同案被告梁春坤、江兆合,於桃園縣中壢警察分局已各供認,經被告梁維潘介紹,加入新農會不諱。江雲水、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等,亦各於該警察分局供認,各經被告溫勝萬、梁維潘、梁標召集,參加新農會聽講屬實,互證無訛,自堪採信。所以江雲水就和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等,各依參加叛亂之集會罪科處。
江雲水是在1951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2月18日刑期結束,12月19日開釋。
〈受裁判人江雲水事實陳述書〉透露,江雲水被抓,是在接到管區警察通知他去報到,依時前往即被扣押,旋即送往中壢警察分局。在中壢分局數天,又被送往臺灣保安司令部,日夜審問,常被拷打。隨後在軍法處開了幾次庭才算定案。10年黑牢,家庭遭受巨變,先是祖父母相繼逝世,接著是母親因積勞成疾而亡,年方50。在他被關期間,警察常在三更半夜到他家臨檢,毫無人權可言。子女們在學期間,都不敢提及他們的父親。
同案受難者江智土的兒子江兆雄,他也是江雲水的遠房堂弟,在接受訪問時說:他的的遠房堂哥江兆水、江兆合,以及同房堂哥江雲水等人,都與他父親同案,也都是無辜受牽連而慘遭池魚之殃,雖說他們的刑期較短,但也是長達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這些堂兄們陸續出獄回家後,對於整個經過都保持緘默不語。
1999年5月1日江雲水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君參加叛亂集會,係以江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江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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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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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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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