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兆合
- 江兆合 男 1923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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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兆合(1923-1995),又名為江兆和,男,桃園龍潭人,業農。1951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30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江兆合與同案被告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吳榮有、黃錦榮等,被以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加以起訴。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進行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江兆合被指控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據官方說法,其犯行是常參加張旺召集之集會,聽受共黨政策,又經勸誘,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科處。
1951年12月16日,江兆合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2月15日刑滿開釋。江兆合的妻子江胡英妹曾表示,自江兆合被抓,家中留下二男三女,生活極為艱困。
1999年5月12日江胡英妹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江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江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江兆合與同案被告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吳榮有、黃錦榮等,被以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加以起訴。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進行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江兆合被指控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據官方說法,其犯行是常參加張旺召集之集會,聽受共黨政策,又經勸誘,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科處。
1951年12月16日,江兆合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2月15日刑滿開釋。江兆合的妻子江胡英妹曾表示,自江兆合被抓,家中留下二男三女,生活極為艱困。
1999年5月12日江胡英妹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江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江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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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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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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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