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兆合

  • 江兆合 1923年出生 臺灣省 桃園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兆合(1923-1995),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常由張旺召集參與集會,聽受張君宣講匪黨政策,又經張君勸誘,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1951年12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2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