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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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錦榮 1910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錦榮(1910-1997),男,桃園中壢人,業農。1951年11月6日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43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黃錦榮與同案被告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等,因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加以起訴。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進行判決:黃錦榮因連續藏匿叛徒,被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據官方說法,黃錦榮於1950年5-6月間,由陳阿呆介紹認識林希鵬,聽林希鵬講過新農會情形,明知為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容留其食宿6日,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認定他犯了參加叛亂組織之罪。
黃錦榮是在1951年11月13日被羈押,1963年11月12日刑滿開釋。據〈受裁判事實陳述書〉,黃錦榮是參加整修道路時莫名其妙被捕,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麽罪就被關在中壢看守所,幾經嚴刑拷打,打昏後又被潑冷水,嚴寒的冬天,又不能換衣服,讓人有會被凍死的感覺。被捕後,親戚朋友均遠離他們家,母親年邁,生活來源斷絕,孩子幼小,又被迫輟學。警察常在半夜來家裡臨檢,讓人不堪其擾。他自己因遭嚴刑拷打,致雙脚麻木,行動不便。身體上的病痛終生無法治療,心理上也失去平衡,影響家庭生活甚巨。
1999年6月10日其子黃啟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藏匿叛徒,係以林希鵬之結證為據,惟黃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林希鵬究否為叛徒?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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