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榮
- 黃錦榮 男 1910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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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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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榮(1910-1997),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陳阿呆介紹認識林希鵬,曾聽林希鵬講述新農會情形,明知林君為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收留其食住六日。1951年11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3年11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林希鵬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林希鵬是否為叛徒未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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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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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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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