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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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潘(1928-1953),又名梁維藩,男,桃園龍潭人,業農。1951年6月20日,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25歲。
1952年8月27日,梁維潘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提起公訴。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有關梁維潘的犯罪行為是:同案的張旺、溫勝萬,經常住梁標家中,透過梁標招集其子弟輩梁維潘、梁維紹、梁維生、梁青、梁雲漢、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共黨政策,給閱共黨書籍,梁維潘還書寫自傳,參加新農會,且常時召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其家開會,宣講共黨政策,勸誘梁春坤、江兆合,口頭應允參加新農會。因此,梁維潘與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等因參加叛亂之組織、吸收分子參加召集會議、宣講共黨政策與主義、教育叛徒計畫、叛亂等罪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以達著手實行之程度,致應依法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4日上午6時,梁維潘與同案的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共6人,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負責執行的單位是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依據1999年9月,其弟梁維生之〈受裁判事實陳述書〉,他於1951年7月15日,適逢一期稻作收成期間,是日清晨,住家附近傳來陣陣吵雜聲,房舍四周已被軍警團團圍住,管區員警陪同一批便衣人員進入大廳,喝令全家集中廳前庭院中跪下,接受調查。之後,即將男性家丁,不論是雇請的工人,或是家人,一律用麻繩將雙手反綁,串聯著帶離。離開家園後,在警察局過了一夜,即送到臺北保安司令部拘留所監禁半年,又在軍法處拘留所關了1年多。在近兩年時間,每天過著心驚膽顫的日子,而且面對酷刑煎熬。他的三弟梁維潘,就是在同案的江兆水、江兆合等人因經不起酷刑後,說是由梁維潘引薦參加拳術訓練。但事實上梁維潘可以說什麼事都不知道,他之所以被判處死刑可謂極冤。
據梁標的兒子梁維斗說:他父親和他兄長梁維潘,於1953年5月14日被槍決。案發時,他只是國校一年級的學生。雖然已經是半世紀以前的事了,但是他永遠不會忘記,也不能忘記的一件事。在他求學及服兵役,直到出社會進工廠上班為止,都被貼上莫名其妙的標籤,要出國也受到限制。他感概在當時僅憑一、兩位所謂自首分子的自白,即莫須有將罪名強加在一些純樸的老百姓身上,造成這群受迫害者心中永遠的痛。
梁維斗於1999年8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維潘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自首分子林希鵬之結證、共同被告張旺、溫勝萬等人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梁維潘在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有勸誘宣講共黨政策等行為,原判決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證據,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