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桂

李新桂(1918-199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4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農會事務員,其與匪諜張旺、簡嘉和相識,涉有知匪不報嫌疑。1952年6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3年4月1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3月經第6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再次提出,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423號判決無罪等情,則李君無罪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農會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43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