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國瀌
- 戴國瀌 男 1916年出生 1962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戴國瀌(1916-1962),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4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明知張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6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3年4月1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對於明知同案張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等事實,矢口否認,核與張旺所稱情形相符,此外別無其他佐證,是其犯罪不能證明,而予判決無罪,則於判決無罪前經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42)安度字第04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明知張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6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3年4月1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對於明知同案張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等事實,矢口否認,核與張旺所稱情形相符,此外別無其他佐證,是其犯罪不能證明,而予判決無罪,則於判決無罪前經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43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2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