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彰佑 (簡嘉和)
- 簡彰佑 (簡嘉和)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簡嘉和(1927-),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4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土地代書,其經徐嵩城、游好文誘騙參加匪黨組織,均為其所拒,其明知徐、游2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後向桃園縣警察局自首。另,其張旺為苗栗縣政府地政科同事時有往來,有參加叛亂集會之嫌。1952年6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0月。1953年4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其於自首時已供出徐、游2人為匪之事實,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顯然有誤,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安度字第04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土地代書,其經徐嵩城、游好文誘騙參加匪黨組織,均為其所拒,其明知徐、游2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後向桃園縣警察局自首。另,其張旺為苗栗縣政府地政科同事時有往來,有參加叛亂集會之嫌。1952年6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0月。1953年4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其於自首時已供出徐、游2人為匪之事實,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顯然有誤,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土地代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43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