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新華

  • 黃新華 1925年出生 臺灣省 苗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新華(1925-1991),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33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苗栗縣議會職員,其隨日軍駐廣州,曾參加匪東江縱隊之臺灣解放聯盟等情。1952年6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月20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新華既曾參加臺灣解放聯盟組織,其思想難免左傾,應予交付感化,以期考察糾正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議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3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