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爐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唐春爐(1919-1953),男,桃園觀音人,業農。1951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34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唐春爐與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向紅為、廖奕富等共9人,都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沒收其全部財產而提起公訴。
依官方說法,唐春爐與黃二郎、向紅為、李新泉,均為中國國民黨黨員,各於1948、1949年間,由羅城鳳介紹和葉深、林希鵬認識。1950年夏,經勸誘口頭參加葉深領導之應變會,準備於共軍攻臺時,以糧食供應叛徒,或為其嚮導。又各於1949年11月,明知葉深、林希鵬爲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屢容留食宿。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唐春爐和黃二郎、向紅為、李新泉等人,因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6日,唐春爐與廖奕富、黃二郎、向紅為、李新泉、陳金成計6人,在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被臺北憲兵隊憲八團執行槍決,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1999年7月7日其子唐秀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唐春爐連續藏匿叛徒及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保安處之供認及被藏匿人林希鵬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判決所指「應變會」組織之目的、性質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