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二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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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二郎(1915-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中國國民黨黨員,並由羅城鳳介紹與葉深、林希鵬相識,經勸誘口頭參加葉深領導之應變會,準備於匪攻臺時以糧食供應叛徒或為匪嚮導,且明知葉深、林希鵬為政府通緝逃亡叛徒,仍多容留食宿。1951年12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5月1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林希鵬結證為依據。惟其是否明知林希鵬為匪,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其於審理時否認,難認其藏匿叛徒,另原判決對「新農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以查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