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二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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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二郎(1915-1953),男,桃園觀音人,業農。1951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38歲。
1952年8月27日,黃二郎與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共9名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原因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沒收其全部財產。
據官方說法,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李新泉,均為中國國民黨黨員,各於1948、1949年間,由羅城鳳介紹與葉深、林希鵬相識。1950年夏,經勸誘口頭參加葉深領導之「應變會」,準備於共軍攻臺時,以糧食供應叛徒,或為其嚮導。又各於1949年11月,明知葉深、林希鵬爲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屢容留食宿。此為其罪行。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黃二郎與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6日,黃二郎與廖奕富、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陳金成共6人,在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由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執行槍決,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黃二郎的長子黃振坤說,他父親只是單純的農民,不曾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卻被判處死刑,屍體埋於六張犁公墓,當時也沒收到任何判決書。父親走後,留下6名子女,最小的才2歲。母親一生的幸福全被葬送,孩子們無法接受正常教育,日後發展大受影響。
1999年6月24日黃振坤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藏匿叛徒、參加叛亂組織,係以黃君自白及林希鵬結證為依據,然黃君是否明知林希鵬為匪,原判決未予查證,且黃君於審理時否認,難認黃君藏匿叛徒,另原判決對「新農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亦未予查證,難認黃君有參加叛亂組織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