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奕富
- 廖奕富 男 1909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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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奕富(1909-1953),男,桃園新屋人,業農。1951年12月7日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50歲。
1952年8月27日,廖奕富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提起公訴,他和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共9人,都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沒收其全部財產。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依官方說法,廖奕富是舊臺共分子,於1948年由自首分子范進生,介紹與林希鵬相識。1949年,范進生又介紹他認識羅城鳳。1950年5-6月間,在羅城鳳勸說下,口頭參加中共新農會,被安排和羅城鳳及廖義炎同一小組。廖奕富明知林希鵬、羅城鳳為政府通緝逃亡叛徒,卻又屢次收留他們食宿;介紹江天來,給林希鵬、周耀旋作為工作對象。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他和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又名邱金桶)、梁維潘、陳金成,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6日,廖奕富與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陳金成計6人,在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由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執行槍決,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1999年6月17日其子廖世演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奕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廖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林希鵬之結證為據,為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縱其有參加組織,宣傳共黨政策,教育叛徒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1952年8月27日,廖奕富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提起公訴,他和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共9人,都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沒收其全部財產。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依官方說法,廖奕富是舊臺共分子,於1948年由自首分子范進生,介紹與林希鵬相識。1949年,范進生又介紹他認識羅城鳳。1950年5-6月間,在羅城鳳勸說下,口頭參加中共新農會,被安排和羅城鳳及廖義炎同一小組。廖奕富明知林希鵬、羅城鳳為政府通緝逃亡叛徒,卻又屢次收留他們食宿;介紹江天來,給林希鵬、周耀旋作為工作對象。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他和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又名邱金桶)、梁維潘、陳金成,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6日,廖奕富與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陳金成計6人,在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由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執行槍決,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1999年6月17日其子廖世演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奕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廖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林希鵬之結證為據,為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縱其有參加組織,宣傳共黨政策,教育叛徒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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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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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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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