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奕富
- 廖奕富 男 1909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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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奕富(1909-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係舊臺共分子,經范進生介紹與林希鵬相識,復經范君介紹與羅城鳳相識,經羅君勸說,口頭參加新農會,與羅君及廖奕炎同一小組,明知林希鵬、羅城鳳為政府通緝逃亡叛徒,屢次收留食宿,又函介江天來交林希鵬、周耀施為工作對象等情。1951年12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1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林希鵬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縱其有參加組織,宣傳匪黨政策,教育叛徒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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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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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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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