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來
- 江天來 男 1898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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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天來(1898-1989),男,桃園縣楊梅鎮人,牙科醫師。1951年10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55歲。
江天來是在1951年10月25日被羈押。1952年8月27日,江天來與同案被告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等,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認為他們均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江天來與梁春坤、江兆合,因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據官方說法,江天來被認定為舊臺共份子,經被告廖奕富介紹,與林希鵬、周耀旋、宋增勳認識,閱讀彼等提供之匪「土地法大綱」,加入匪新農會;亦據林希鵬結證歷歷,其罪行極為明確,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科處。此案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辯護人張元傑,審判官為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江天來1961年10月24日刑期結束,10月25日開釋。
據江天來兒子江燈鎔回憶,1951年10月25日,父親被約談時,他是25歲,自此即失去蹤影達半年之久,家人遍尋不著,之後才知道人已被關在臺北縣新店軍人監獄。其父於日治時代即加入鄉里之農會組織,從事抗日活動,卻因此埋下日後被誣以參加所謂組織「新農會」之罪。當時「叛國罪名」在封閉的客家族群是不爲族人所容,鄰居們更是避之唯恐不及。雖然他們兄弟早在父親被判定讞前即已從事公職,但從此斷送向上升遷機會。他的子女們長大後任公職,也一再被單位裡的「人二」監視。他們的母親因積勞成疾,無錢就醫,在60歲就辭世。這都是他父親無由被捕入獄所帶來的悲劇。
1999年4月28,江天來的兒子江燈鎔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江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江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江天來是在1951年10月25日被羈押。1952年8月27日,江天來與同案被告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等,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認為他們均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之罪。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江天來與梁春坤、江兆合,因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據官方說法,江天來被認定為舊臺共份子,經被告廖奕富介紹,與林希鵬、周耀旋、宋增勳認識,閱讀彼等提供之匪「土地法大綱」,加入匪新農會;亦據林希鵬結證歷歷,其罪行極為明確,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科處。此案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辯護人張元傑,審判官為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江天來1961年10月24日刑期結束,10月25日開釋。
據江天來兒子江燈鎔回憶,1951年10月25日,父親被約談時,他是25歲,自此即失去蹤影達半年之久,家人遍尋不著,之後才知道人已被關在臺北縣新店軍人監獄。其父於日治時代即加入鄉里之農會組織,從事抗日活動,卻因此埋下日後被誣以參加所謂組織「新農會」之罪。當時「叛國罪名」在封閉的客家族群是不爲族人所容,鄰居們更是避之唯恐不及。雖然他們兄弟早在父親被判定讞前即已從事公職,但從此斷送向上升遷機會。他的子女們長大後任公職,也一再被單位裡的「人二」監視。他們的母親因積勞成疾,無錢就醫,在60歲就辭世。這都是他父親無由被捕入獄所帶來的悲劇。
1999年4月28,江天來的兒子江燈鎔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江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江君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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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牙科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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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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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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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