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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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來(1898-1989),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業醫,其係舊臺共分子,曾由廖奕富函介林希鵬、周耀施為工作對象,曾受林君等教育閱讀《土地法大綱》,口頭參加新農會,並屢次至陳阿呆家參加新農會集會,聽講匪黨主義與政策。1951年10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4日刑期結束,10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原判決對所參加之叛亂組織「新農會」、「應變會」之性質與目的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牙科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