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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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阿呆(1909-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中國國民黨桃園縣黨部黨員,與黎明華、林希鵬、葉深等相識,林、葉時至其等家中集會,宣講匪黨政策、給閱匪黨《新民主主義》、《土地法大綱》、《土地改革》等書,又曾書交自傳參加新農會,受林希鵬領導,明知林希鵬等為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屢次容留食宿,並介紹方某為工作對象等情。1951年10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5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林希鵬、黎明華之結證為依據。惟審理中其矢口否認,原判決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原判決對「新農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而黎明華等人至其家中宣講匪黨理論,給閱匪黨書籍等行為,此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