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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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成(1903-1953),男,桃園觀音人,業農。1951年12月15日,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羈押,時年50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涉嫌本案之陳金成提起公訴,本案同列被告者還有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又名邱金桶)、梁維潘(即梁維藩)、廖奕富、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廖奕富、江智土、申文坤、梁春坤、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黃錦榮、梁維生、梁維紹、張金水、吳榮有等人。
按照官方的講法,陳金成雖僅供認獲案在逃的林元枝在其家住過一宿,給閱《新民主主義》,並不知其為叛徒。但陳金成被林希鵬吸收,參加中共新農會,又屢次藏匿林希鵬在其家食宿。除據林希鵬結證屬實外,又傳據其弟陳樹枝,到庭供述明確。和其於參加新農會後,而連續藏匿叛徒,顯已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應依法科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陳金成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6日,陳金成與廖奕富、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共6人,在川端橋南端刑場由臺北憲兵隊憲八團執行槍決,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據陳金成長女陳梅英回憶,1951年冬天某天傍晚,她父親正在田裏工作,突然有警察來找他,隨即將他帶走,從此音訊全無。她母親陳呂粉妹想去探望,也沒辦法。從此她的家庭、她的人生就發生前所未有的改變,那時她才15歲。
1999年4月21日陳梅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林希鵬及陳樹枝結證為依據,陳君僅供認林元枝在其家中住過一宿,給閱匪書《新民主主義》,並不知其為叛徒,陳君之行為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