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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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成(1903-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希鵬吸收,口頭參加新農會,明知林希鵬為政府通緝逃犯而屢為藏匿,又曾藏匿林元枝,並接受林給閱之《新民主主義》書籍。1951年12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1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林希鵬及陳樹枝結證為依據,其僅供認林元枝在其家中住過一宿,給閱匪書《新民主主義》,並不知其為叛徒,其之行為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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