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桶
- 邱桶 男 1913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桶(1913-1953),又名為邱金桶,男,桃園觀音鄉人,業農,桃園縣議員,中國國民黨縣黨部執行委員。1951年10月24日,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羈押,時年40歲。
1952年8月27日,邱桶因參加叛亂之集會,及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罪,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提起公訴。
依官方說法,邱桶爲中國國民黨桃園縣黨部執行委員,1950年初與黎明華、林希鵬、葉深等相識,林、葉時至其家中集會,宣講中共政策,閱讀共黨《新民主主義》、《土地法大綱》、《土地改革》等書,邱桶又書交自傳參加新農會,受林希鵬領導,與廖振駒同屬觀音鄉小組,明知林希鵬等為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屢次容留食宿,邱桶並常向詹昭爐、呂國榮、梁阿酒,宣講新民主主義。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他和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廖奕富、梁維潘(即梁維藩)、陳金成等人,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都被判處死刑,且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4日上午6時,邱桶與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梁維潘等6人,被綁赴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負責執行的是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邱桶的妻子張完是大溪內柵人,出生8個月就被送來邱家當童養媳。她認為邱桶之所以被抓,完全是當時的政府要「殺雞儆猴」。家裡出事後,親戚朋友怕被牽連都不敢來。卻時常有人來調查,軍法處的人來,被她罵,警察來,她也嗆他們。她生了6個小孩,老大銀妹15歲,老二月妹14歲,老三明昌11歲,老四金英8歲,老五慧琴6歲,老么垂益才5個月大,還要扶養孩子,日子實在難過,但因家裡務農,還不至於缺米。
據邱桶的朋友邱家博回憶:他從小就看著邱桶出出入入,他個子不高,矮矮壯壯的。邱桶之父邱業,身體不太好,邱桶盡力照顧他,稱得上孝子,因此風評很好。自案發後,家裡的經濟情況變差。邱桶的兄弟雖然多少有幫點忙,但他的太太帶領6個小孩,大小事都要操持,確實吃了很多苦。
邱桶的大女兒邱銀妹,在她父親被捕後被迫休學到臺北幫傭。她說事發前,就常有帶槍的警察來家查問。有一次她父親不在,警察問她伯父,她伯父答說「不知道!」就被對方用槍撞擊胸部。事發後,想找有頭臉的人幫忙,大家都害怕,躲都來不及。妹妹金英讀國小時,在學校被指為匪諜的女兒,常被欺負。
邱桶的兒子邱明昌回憶說:其父被人抓走時,他11歲,不是很懂事,但是多少有了解。親朋好友因為怕被牽連,對他們都很冷淡。當時政府專抓地方的「領袖」,因為父親是議員,說話有份量,就逃不了了。被抓後,家裡常有憲兵來,大姊嫁到臺北,也有憲兵去問東問西。那時候親戚朋友都不敢接近他們,雖然也曾有人暗中送錢來,但光明正大來幫忙的可以說完全沒有。
邱明昌於1999年6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邱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邱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同案被告及自首分子林希鵬、黎明華、詹昭爐之結證為據,惟邱君於審理中否認,其藏匿林希鵬等人,及黎明華至其家中宣講共黨理論,給閱共黨書籍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1952年8月27日,邱桶因參加叛亂之集會,及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罪,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提起公訴。
依官方說法,邱桶爲中國國民黨桃園縣黨部執行委員,1950年初與黎明華、林希鵬、葉深等相識,林、葉時至其家中集會,宣講中共政策,閱讀共黨《新民主主義》、《土地法大綱》、《土地改革》等書,邱桶又書交自傳參加新農會,受林希鵬領導,與廖振駒同屬觀音鄉小組,明知林希鵬等為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屢次容留食宿,邱桶並常向詹昭爐、呂國榮、梁阿酒,宣講新民主主義。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他和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廖奕富、梁維潘(即梁維藩)、陳金成等人,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都被判處死刑,且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執行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4日上午6時,邱桶與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梁維潘等6人,被綁赴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負責執行的是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邱桶的妻子張完是大溪內柵人,出生8個月就被送來邱家當童養媳。她認為邱桶之所以被抓,完全是當時的政府要「殺雞儆猴」。家裡出事後,親戚朋友怕被牽連都不敢來。卻時常有人來調查,軍法處的人來,被她罵,警察來,她也嗆他們。她生了6個小孩,老大銀妹15歲,老二月妹14歲,老三明昌11歲,老四金英8歲,老五慧琴6歲,老么垂益才5個月大,還要扶養孩子,日子實在難過,但因家裡務農,還不至於缺米。
據邱桶的朋友邱家博回憶:他從小就看著邱桶出出入入,他個子不高,矮矮壯壯的。邱桶之父邱業,身體不太好,邱桶盡力照顧他,稱得上孝子,因此風評很好。自案發後,家裡的經濟情況變差。邱桶的兄弟雖然多少有幫點忙,但他的太太帶領6個小孩,大小事都要操持,確實吃了很多苦。
邱桶的大女兒邱銀妹,在她父親被捕後被迫休學到臺北幫傭。她說事發前,就常有帶槍的警察來家查問。有一次她父親不在,警察問她伯父,她伯父答說「不知道!」就被對方用槍撞擊胸部。事發後,想找有頭臉的人幫忙,大家都害怕,躲都來不及。妹妹金英讀國小時,在學校被指為匪諜的女兒,常被欺負。
邱桶的兒子邱明昌回憶說:其父被人抓走時,他11歲,不是很懂事,但是多少有了解。親朋好友因為怕被牽連,對他們都很冷淡。當時政府專抓地方的「領袖」,因為父親是議員,說話有份量,就逃不了了。被抓後,家裡常有憲兵來,大姊嫁到臺北,也有憲兵去問東問西。那時候親戚朋友都不敢接近他們,雖然也曾有人暗中送錢來,但光明正大來幫忙的可以說完全沒有。
邱明昌於1999年6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邱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邱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同案被告及自首分子林希鵬、黎明華、詹昭爐之結證為據,惟邱君於審理中否認,其藏匿林希鵬等人,及黎明華至其家中宣講共黨理論,給閱共黨書籍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