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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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德平(1907-1989),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為邱桶(即邱金桶)之宣傳群眾,迄邱桶被緝獲止,未據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1年12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證人廖振駒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其明知邱桶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2年9月18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