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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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德林(1885-1959),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邱桶(即邱金桶)之宣傳群眾,明知邱桶為匪諜,迄邱桶被緝獲止,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1年12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邱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在前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及自首分子廖振駒之證詞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邱桶發展之宣傳群眾之內容究係如何及其是即明知邱桶為匪諜均未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2年9月20日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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