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紅為
- 向紅為 男 1901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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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向紅為(1901-1953),男,桃園觀音人,業農。1951年底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張旺等案」被捕,時年52歲。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向紅為與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廖奕富等9名,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提起公訴。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向紅為和同案被告黃二郎、唐春爐、李新泉等人,因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依官方講法,向紅為、黃二郎、唐春爐、李新泉,都是中國國民黨黨員,各於1948、1949年間,由羅城鳳介紹和葉深、林希鵬相識。1950年夏,經勸誘口頭參加葉深領導之中共應變會,準備於共軍攻打臺灣時,以糧食供應叛徒,或為其嚮導。又各於1949年11月,明知葉深、林希鵬爲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屢容留食宿。負責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6日,向紅為與廖奕富、黃二郎、唐春爐、李新泉、陳金成計6人,在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被臺北憲兵隊憲八團執行槍決,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向紅為的兒子向整坤回憶說:他父親是個和善的人,非常注重子女的教育,曾加入中國國民黨。他平時喜談公眾事物,常對鄉里人談有關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之道理。1951年冬天,他爸爸被突然出現的三個警察帶走,從此沒有再回家。自父親被帶走,警察常來臨檢;他們一進門就到處翻找,窮人家的衣著都很單薄,在冬夜裡,每個人都雙手緊抱著胸前打哆嗦。這樣的事大約每三、兩天一次,後來慢慢減為每星期一次,或半個月一次,約一年後才逐漸改為每月白天來一次,直迄解嚴以前,從未間斷過。退伍後他去求職,報考鐵路局職員,幸運的考上了。但上班第三天,他的上司就告訴他:「明天不必再來上班了!」問到底為什麼?上司答說是因「安全理由」。之後去報考郵局,雖順利錄取,但到第二天,上司對他說因「出身有汙點」,請他離開。甚至轉到私人公司工作,仍被問及父親之事。向紅為之女向月櫻表示,父親被槍決後,葬於臺北六張犁墓地。之後家庭經濟大受影響,數十年來精神上備受折磨。
1999年5月31日向月櫻、向整坤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向君藏匿叛徒、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林希鵬結證及筆錄為依據,向君僅供認與葉深認識,原判決對向君是否明知林希鵬為匪未予查證,難認向君藏匿叛徒,另原判決對「新農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亦未予查證,難認向君有參加叛亂組織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1952年8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向紅為與同案被告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即梁維藩)、黃二郎、唐春爐、廖奕富等9名,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應各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提起公訴。
1952年11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判決,根據(42)安度字第732號判決書,向紅為和同案被告黃二郎、唐春爐、李新泉等人,因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依官方講法,向紅為、黃二郎、唐春爐、李新泉,都是中國國民黨黨員,各於1948、1949年間,由羅城鳳介紹和葉深、林希鵬相識。1950年夏,經勸誘口頭參加葉深領導之中共應變會,準備於共軍攻打臺灣時,以糧食供應叛徒,或為其嚮導。又各於1949年11月,明知葉深、林希鵬爲政府通緝逃亡叛徒,而屢容留食宿。負責本案之軍事檢察官為端木棪,審判官是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
1953年5月16日,向紅為與廖奕富、黃二郎、唐春爐、李新泉、陳金成計6人,在臺北川端橋南端刑場被臺北憲兵隊憲八團執行槍決,監刑者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金士祥。
向紅為的兒子向整坤回憶說:他父親是個和善的人,非常注重子女的教育,曾加入中國國民黨。他平時喜談公眾事物,常對鄉里人談有關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之道理。1951年冬天,他爸爸被突然出現的三個警察帶走,從此沒有再回家。自父親被帶走,警察常來臨檢;他們一進門就到處翻找,窮人家的衣著都很單薄,在冬夜裡,每個人都雙手緊抱著胸前打哆嗦。這樣的事大約每三、兩天一次,後來慢慢減為每星期一次,或半個月一次,約一年後才逐漸改為每月白天來一次,直迄解嚴以前,從未間斷過。退伍後他去求職,報考鐵路局職員,幸運的考上了。但上班第三天,他的上司就告訴他:「明天不必再來上班了!」問到底為什麼?上司答說是因「安全理由」。之後去報考郵局,雖順利錄取,但到第二天,上司對他說因「出身有汙點」,請他離開。甚至轉到私人公司工作,仍被問及父親之事。向紅為之女向月櫻表示,父親被槍決後,葬於臺北六張犁墓地。之後家庭經濟大受影響,數十年來精神上備受折磨。
1999年5月31日向月櫻、向整坤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向君藏匿叛徒、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林希鵬結證及筆錄為依據,向君僅供認與葉深認識,原判決對向君是否明知林希鵬為匪未予查證,難認向君藏匿叛徒,另原判決對「新農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亦未予查證,難認向君有參加叛亂組織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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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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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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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