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木春

徐木春(1926-),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26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任楊梅中學幹事,其明知宋增勳等為叛徒,而不予檢舉。1950年6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4月11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宋增勳等為匪徒,而不予檢舉,惟原判決對其主觀上是否對宋君等為匪徒有所認識,未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楊梅中學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6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951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