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石棟

鄭石棟(1928-),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26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楊梅國民學校教員,其經胡玉麟介紹參加共黨外圍組織「美術研究會」。1950年6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6月14日刑期結束,6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依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美術研究會」之性質與目的及該會是否為叛亂組織均未予以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6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