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昌
- 陳其昌 男 1905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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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1493申請補償金、06286增保、08042增保卷冊。受裁判者陳其昌(1905-1999),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1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論報顧問,陳其昌曾聽黃培奕、石聰金向其反動教育,及閱讀由黃君交與之《新民主主義》、《開國文獻》、《論人民民主專政》、《工商政策》等書刊,又多次資助黃君金錢等情。1953年7月1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01493申請案於1999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陳其昌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0年3月9日提出申請,2000年12月30日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286申請案於2001年8月2日再次提出,2005年4月2日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聽過予以補償。08042申請案於2006年8月30日第三次提出,2007年6月9日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陳君在保密局之自白及黃培奕之供述為證據,惟審理中陳君否認明知黃培奕為叛徒,然原判決並未就此詳加調查,且又無證據證明黃培奕確為叛徒,尚難以黃培奕曾交陳君閱讀《新民主主義》等書,即認定陳君明知黃培奕為叛徒,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其昌(1905-1999),男,臺北汐止人。艋舺簡易商業學校畢業後,就職臺北新高銀行總行。1920年赴大陸就讀杭州一中,1925年考取上海大學社會學系,受業於瞿秋白。後轉赴日本東京大學政治科深造,留日期間曾因參與廖承志反日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遭日警查獲,1929年遣送回臺,返臺後立即就任民眾黨中常委兼政治部主任。1931年總督府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為由解散民眾黨,遭囚禁29日。事後赴中國大陸經商,曾在上海經營影業公司、在蘇州創設戲院,並以日軍佔領區《江蘇日報》編輯身份為掩護、為重慶國民政府國際關係研究所上海站蒐集情報。1945年8月戰爭結束後返鄉,創設大中華影業公司,1946年加入《台灣新生報》擔任營業部主任,1947年李萬居創辦的《公論報》發刊後,因與社長陳祺昇素篤,應邀出任該報總經理,1950年辭職改任顧問,經營食堂業。1951年一度受青年黨推薦,擬出馬競選臺北縣長,因遭在地林本源家族反對而作罷。同年黃添樑當選臺灣省商業聯合會理事長,聘為常駐顧問,迄於被捕。 陳其昌因涉入「陳其昌黃添樑等案」(又稱黃添樑資匪案)而繫獄。1953年情治單位策動臺灣省工委會海山地區書記黃培奕自首,黃曾為《公論報》會計,供稱1949年離職後、曾因生活困難數度向陳其昌借貸,陳因資力有限,轉介黃培奕於黃添樑,獲贈金三千元。黃培奕同時供稱,曾贈《新民主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等書給黃、並遣同志石聰金要求黃、陳和臺北市議員曾得志等三人成立研究小組,但遭陳等人拒絕。這份供詞立即受到情治單位重視。 由於黃添樑長期經商,和日本政商關係良好,案情可能影響國際觀感,再加上正值省商會理事長改選在即,涉及會長異動。1953年2月間內政部調查局向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呈報黃培奕口供,5月總統府同意傳訊陳、黃,並要求隨時呈報訊問筆錄。7月間調查局約談後隨即羈押兩人,並開始調查涉案人財產。辦案人員指控陳其昌「閱讀反動書刊、思想動搖」、「中介並轉交資金」,軍事法庭認定陳其昌「連續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終審判決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24號。197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黃添樑則遭判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沒收。 1975年減刑後出獄,前後坐牢22年。出獄後熱心支持民主運動,每逢選舉必和臺灣耆老聯名、為黨外人士助選;並且籌措資金出版刊物,1987年創辦《遠望》雜誌,1992年贊助出版《蔣渭水全集》。1999年12月29日辭世,享壽95歲。 1999年陳祖文、陳仁和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31日經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陳其昌(1905-1999),男,臺北汐止人。艋舺簡易商業學校畢業後,就職臺北新高銀行總行。1920年赴大陸就讀杭州一中,1925年考取上海大學社會學系,受業於瞿秋白。後轉赴日本東京大學政治科深造,留日期間曾因參與廖承志反日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遭日警查獲,1929年遣送回臺,返臺後立即就任民眾黨中常委兼政治部主任。1931年總督府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為由解散民眾黨,遭囚禁29日。事後赴中國大陸經商,曾在上海經營影業公司、在蘇州創設戲院,並以日軍佔領區《江蘇日報》編輯身份為掩護、為重慶國民政府國際關係研究所上海站蒐集情報。1945年8月戰爭結束後返鄉,創設大中華影業公司,1946年加入《台灣新生報》擔任營業部主任,1947年李萬居創辦的《公論報》發刊後,因與社長陳祺昇素篤,應邀出任該報總經理,1950年辭職改任顧問,經營食堂業。1951年一度受青年黨推薦,擬出馬競選臺北縣長,因遭在地林本源家族反對而作罷。同年黃添樑當選臺灣省商業聯合會理事長,聘為常駐顧問,迄於被捕。 陳其昌因涉入「陳其昌黃添樑等案」(又稱黃添樑資匪案)而繫獄。1953年情治單位策動臺灣省工委會海山地區書記黃培奕自首,黃曾為《公論報》會計,供稱1949年離職後、曾因生活困難數度向陳其昌借貸,陳因資力有限,轉介黃培奕於黃添樑,獲贈金三千元。黃培奕同時供稱,曾贈《新民主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等書給黃、並遣同志石聰金要求黃、陳和臺北市議員曾得志等三人成立研究小組,但遭陳等人拒絕。這份供詞立即受到情治單位重視。 由於黃添樑長期經商,和日本政商關係良好,案情可能影響國際觀感,再加上正值省商會理事長改選在即,涉及會長異動。1953年2月間內政部調查局向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呈報黃培奕口供,5月總統府同意傳訊陳、黃,並要求隨時呈報訊問筆錄。7月間調查局約談後隨即羈押兩人,並開始調查涉案人財產。辦案人員指控陳其昌「閱讀反動書刊、思想動搖」、「中介並轉交資金」,軍事法庭認定陳其昌「連續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終審判決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24號。197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黃添樑則遭判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沒收。 1975年減刑後出獄,前後坐牢22年。出獄後熱心支持民主運動,每逢選舉必和臺灣耆老聯名、為黨外人士助選;並且籌措資金出版刊物,1987年創辦《遠望》雜誌,1992年贊助出版《蔣渭水全集》。1999年12月29日辭世,享壽95歲。 1999年陳祖文、陳仁和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31日經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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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公論報顧問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2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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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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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